宅男乙 wrote:啊你是沒有 為了找過...(恕刪) 別說半小時,繞一個半小時都有。但是這不能當成違規的原因。我曾經有一年多的時間,天天花半小時找停車位,真的找不到,就停去五公里外的偏遠工業區,然後再搭公車回家。
其實用跟ubike一樣做柱子出來,用鏈條拴住前輪就好了,沒用鏈條拴住前輪就用違停處理,常常覺得官員出國考察到底在考察什麼?花人民納稅錢去幹什麼去了?真心覺得他們是稅金小偷,日本都做好範本在那邊了,依樣畫葫蘆也不會做真的很廢,
如果說為了停車位就可以刮傷別人的車子,就可以亂移動別人的車子,那應該也不介意先停妥的車主在艱難地將自己的車因為後面停進來的垃圾騎士的機車卡住移出來之後把那臺硬插進來的機車踹倒在地吧?反正怕刮就不要騎出來嘛,既然不在乎別人的財產,那相對的,對方也不需要在乎你們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