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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苓雅分局羅姓員警,你家人沒在斑馬線被撞飛過是嘛?

我是嘎嘎 wrote:
嗯...判斷標準很特別!

事蹟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已經進入路口轉了才打燈,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檢舉,他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規定轉彎前三十公尺要開啟方向燈,不算違規!

事蹟2:
在有劃設轉彎輔助線的路口,對向左轉車在行人穿越道尚有行人通過時,跨越輔助線逕行左轉彎橫停在路中間,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他說輔助線沒辦法證明路口中心位置,也沒有完整左轉彎影像,不算違規!


太扯了吧,有申訴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條,方向燈使用規定寫得那麼清楚,那承辦人有沒有讀書啊?


事蹟2這個有些地方警局的認定是進入路口轉彎之前跨越雙黃線,反正規定很亂.

哪天我遇到檢舉不成功的,本座自然會去找警政署問個明白,以後檢舉就附上警政署公文
我覺得檢舉成功機率很低
影片看來 被檢舉機車的確沒有暫停禮讓

樓主本身雖然有減慢
但尚未暫停 禮讓行人不是需要暫停嗎?
就跟停車再開一樣 沒有停到0公里 是扣分的意思一樣

而且 行人也尚未完全出路口 您就通過 這樣子反而你離行人有可能三公尺內(一個車道)喔!
如果成案
我建議員警一起辦理開罰
無聊,把時間花在有意義的事上,人生才會過得精彩,心胸才不會狹隘。

先別急著說什麼家人就不要被車撞什麼的....%#+*&@
事實就是,被撞也只能認了,跟路旁站好好的也能被車撞一樣,這就是命。
好像管太多,行人都沒被嚇到,結果是你在哎唉叫,還是行人剛好是你朋友有跟你告狀?
2/5 更新. 果不其然

呵呵.

反正我也不住高雄. 懶得管了.

這些員警的家人就不要哪天走斑馬線被撞飛,屆時要是新聞報導出來,我一定帶鳳梨去醫院笑你們這些員警

penny1216 wrote:
這麼愛檢舉,要不要直接去報考交通警察啊
去執行公權力、造福台灣人民呢(恕刪)


議員里長之類的來找長官喬怎辦?故意把你業務排到跟交通無關的事上面怎辦?能解決這些再來嘴怎不去當警察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2/5 更新. 果不(恕刪)

那你是家人在斑馬線被撞飛過太多次是嘛?
這麼囂張
警察有裁量權你也要管
告發瀆職了沒啊
貼出來讓大家給你拍拍手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2/5 更新. 果不(恕刪)



你自己也覺得果不其然啊
明知道有爭議 何必這麼期待檢舉成功

也不需要特意祝福員警
這樓可以看出 大部分的人都覺得這位員警很盡責 正義 明察秋毫 沒有亂舉發
是好榜樣
不曉得你心態,沒有辦你的案子,就這樣祝福員警,如果這麼有心,樓主可以去考警察專攻交通,這樣一來就可以大方開單不用檢舉,又可開善交通,又能滿足自己的正義感,不是很好嗎?
從影片看起來 機車到達斑馬線時距離未達3個枕木紋 就算不禮讓阿~
跟樓主心態和警員裁決權無關
"距離未達3個枕木紋" -> 就是不禮讓
看一下前面的回文
難怪台灣的交通一直好不起來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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