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嘎嘎 wrote:
嗯...判斷標準很特別!
事蹟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已經進入路口轉了才打燈,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依規定使用燈光(方向燈)"檢舉,他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沒有規定轉彎前三十公尺要開啟方向燈,不算違規!
事蹟2:
在有劃設轉彎輔助線的路口,對向左轉車在行人穿越道尚有行人通過時,跨越輔助線逕行左轉彎橫停在路中間,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他說輔助線沒辦法證明路口中心位置,也沒有完整左轉彎影像,不算違規!
太扯了吧,有申訴嗎?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9條,方向燈使用規定寫得那麼清楚,那承辦人有沒有讀書啊?
事蹟2這個有些地方警局的認定是進入路口轉彎之前跨越雙黃線,反正規定很亂.
哪天我遇到檢舉不成功的,本座自然會去找警政署問個明白,以後檢舉就附上警政署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