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a123456 wrote: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 一般法條的區別是用頓號「、」分前後文你這個 或 是在頓號間的句子代表是「加裝邊框 或 霓虹燈」 這種方式 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是讀到霓虹燈前面那個 或不然你怎不說讀到 「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的或?
sagatgod wrote:一般法條的區別是用頓(恕刪) 看個人解讀...不過他去監理站沒拆邊框是一定不給過...一般有疑問也都可以自行到檢驗線問一下驗車人員每個人的的回答會都一樣只是在意的重點比較不同向有的檢驗員重視照後鏡有的重視車燈有的重視車高車台但答案一定會統一
sagatgod wrote:我是交通法律相關的所(恕刪) 差不多不過具有大型車輛考檢員資格...法規單純只修法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沒有修法,頂多新增ETC排外所以本來罰三千被刪除候並到只罰三百的14條但牌框還是一樣不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