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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檢舉魔人罰單問題

無名氏2013 wrote:
聽說去申訴,檢舉魔人(恕刪)

開單的是警察,
關檢舉人什麼事?
當然可以申訴呀.....這是你的權益~
所以我就說開車觀念真的差很多~

台灣駕駛就是缺少了耐心~

在歐美國家9成以上會在後面慢慢等前車靠邊停,而且也不會按喇叭跟逼車~

所以國外自駕真的開起來只有爽~連切方向燈後車都會減速讓你~

反觀台灣呢?台灣的教育到底出了什麼問題?

前車要靠路邊停,後車連等的耐心都沒有...有時候讓我要禮讓前車反而還被後面按喇叭...

現在這麼容易被檢舉~雙黃線我就不想跨越阿!後面不知道在急什麼~前車不走我也沒辦法往前開阿!

我是都會禮讓啦!後車想跨越雙黃線我就讓他跨~會不會被檢舉就自求多福了!反正我都會提早出門不差那幾秒鐘~

P.S.還有我現在也都會過了慢車道才右轉~

很多人要右轉提前就會切入機車道或是超出白線實線~檢舉案件這麼多還敢這樣開!

這個也要小心,有可能會被開任意駛出邊線好像6百或9百~
樓主第二張罰單可以去申訴看看
除了同一個違規行為二罰之外

第二個開單的條文大多是開在右側超車
我開到機車專用道的
樓主可以試試看第二章去申訴
至於第一張應該是有點困難

記得違規雙黃線超車. 就直接整台車越過雙黃線超車
別貼太近. 方向燈記得打
最少現在未打方向燈最貴要1200 . 未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還比較便宜

祝成功
jason001007 wrote:
所以我就說開車觀念真(恕刪)


P.S.還有我現在也都會過了慢車道才右轉~

很多人要右轉提前就會切入機車道或是超出白線實線~檢舉案件這麼多還敢這樣開!

這個也要小心,有可能會被開任意駛出邊線好像6百或9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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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 4款規定:「四、右轉彎時,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換入慢車道。」,是汽車駕駛人若欲提前切入慢車道於前方路口右轉,需於距交岔路口30至60公尺處為之。

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 2項規定可知,汽車僅有在開始啟動行駛、準備轉彎、準停車或臨時停車等例外情況下,始得行駛在慢車道。而汽車究應何時可由快車道駛入慢車道內,立法者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 1項第4款更明文具體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而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在距離交岔路口前之30至60公尺處,方可變換駛入慢車道,以免人人皆以準備轉彎為由,提早駛入慢車道,而使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第 2項淪為具文,並影響慢車道內機車之正常行駛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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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前方交叉路口右轉前,提前 30 ~ 60 公尺駛入慢車道是被允許的。



另回應樓主關於類似案件申訴判決之案例供參考:
第三十九輯:我會跨越雙黃線逆向,還不是有違停車,有龜速車,不逆向會撞到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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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系爭機車於上開時、地逆向行駛,而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情,已如前述,縱令當時行車紀錄器車輛龜速行駛(實則依上開影像,系爭機車進入畫面前約3 秒之時間,行車紀錄器車輛均以市區內正常速率穩定行駛。),且系爭機車駕駛人原行駛慢車道,為閃避慢車道卸貨車輛而行駛行車紀錄器車輛後方之快車道等情屬實,依路權分配之交通秩序,系爭機車駕駛人豈得為圖便利一己順暢行駛之通行利益,逕予犧牲對向車道車輛依分向限制線(用以劃分路面成雙向車道,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並不得迴轉)於該向車道無須避讓行駛之優先路權及渠等之生命、身體與財產安全,殊乏事理之平。本件原告已考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見本院卷第64頁),對於前揭分向限制線禁止車輛跨越行駛之規定,既難諉為不知,並應確實遵守,是原告並無得「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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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各位行車平安。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那位是免洗帳號到處罵...(恕刪)

可能他最近要結婚不美滿
所以趁機上網發洩
要體諒他
檢舉人檢舉的條款.明目都是錯誤

好笑的事連舉發的員警也連同錯誤

機會教育一下好了....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他是45-1-4 屬於爭道項目

兩車都在同一車道.前.後車怎會構成爭道.....胡亂檢舉

第一張了不起開45-1-3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反而去開違反60-2-3的標線...根本就是檢舉外行中的外行

變成真正要開爭道的"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都沒開到

反而莫名其妙開這2條
jason001007 wrote:
所以我就說開車觀念真(恕刪)


台灣馬路文化本來就很亂
大家似乎把一些違規當常理
中規中矩開的 反而成為異類
這種不把機車當汽車(依法機車是就汽車的一種,汽車怎麼開,機車就該怎麼騎),看到人家兩邊空空,硬要強迫人家讓道的行為,沒有開你43條順便吊扣駕照就要偷笑了,還要取暖想抽掉小條的?!
我有類似的情況也做了申訴,但是申訴後一樣回到原開單分局作回覆,所以又得到一樣的結果,並附註如果還是不服要親自去遞狀,考量到路程及時間成本只好認了! 祝樓主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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