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ume_bigold wrote:我自知這樣的揣測...(恕刪) 剛拿到駕照表示才剛被監理站認證是合格駕駛,知曉最新的交通法規。你這樣嘴一定會被嘴回來。而且還質疑女性開車技術,你就準備吵架吵不完了。還是就事論事比較實在
cdlincjo wrote:雙黃線管你是要去哪裡...(恕刪) 如果真的要咬家人騎到邊線(生氣 其實現場看 10輛有八輛都不敢跟汽車爭道阿)我認同要罰也只是行政裁罰這起車禍明顯就是汽車撞過來吧論肇責不應我方還要分攤(自己的看法)
spume_bigold wrote:警察說要怎麼樣你們自己去喬 ..(恕刪) 賠償本來就是民事..警察只能紀錄事件過程, 有違規就開罰單, 增加國庫收入..有達到 重傷害 或 死亡 等 "非告訴乃論" 程度時, 檢警才能直接介入, 代表國家告人..只有 告訴乃論 時, 則不告不理..
第 97 條汽車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均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二、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三、在劃有行車分向線之路段,超車時得駛越,但不能並行競駛。四、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PS:限制線(=雙黃線)不得跨越、不得迴轉、不得逆向第 99 條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二、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三、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四、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五、除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路面邊線。六、不得在人行道行駛。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第 99-1 條大型重型機車,比照小型汽車適用其行駛規定。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特別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我簡單說說,你參考一下:只要你不是靜止狀態,而且還要無任何違規(只要交通規則有寫到的都不能犯),才有可能無任何肇事責任,不然都會吃到「應注意而未注意」這超鳥小的肇責,只是比例問題。那機車因為比較容易車禍後有外傷、內傷的問題,所以通常會用傷害罪(以刑事換取民事賠償)來後續調解,請求賠償(但也可能遇到擺爛的)。哪通常站的住腳,一兩次調解就結束了。所以,驗傷記得驗,然後開驗傷單(自己的意外險、醫療險記得請),然後保留所有就診紀錄(包含後續敷藥藥材費用),然後機車維修估價單去找車行開(記得蓋機車行公司章),剩下想的到要花錢的都要打算並列出來,然後等對方保險來談(自己機車保的也要出險)。最後祝你家人早日康復!(備註:因為要出席調解請假少的錢、車馬費都可以列出來喔!)
jeremy653 wrote:我簡單說說,你參考一...(恕刪) 謝謝您 你人真好第一次遇到這種事 真的很不願意 也沒有經驗看完您的回應 真心覺得好理家在昨天家人有去驗傷沒有驗傷單的話 對方的氣焰豈不更加囂張 能談判的籌碼也更少了家人是機車只有保強制險 好像不能幹嘛現在還不確定對方會賠我們嗎不過有我家人這個案例我現在有點懵了以後到底騎車是要跟汽車爭道 往內騎還是一樣繼續往外靠騎車 (有可能跨越邊線)!??
spume_bigold wrote:謝謝您 你人真好第一...(恕刪) 強制險只賠體傷,無死殘的狀況下最多 20 萬,機車的財損要看對方有沒有保第三人責任險其實狀況允許的話,還是建議騎內側、跟上車流,畢竟外側突發狀況多 (不看後方突開門、小巷不看直接轉出...等等)、路面狀況也普遍比較差 (人孔蓋、水溝蓋、砂石...等等)以刑 (過失傷害) 逼民 (民事賠償) 很多人用,看樓主一家人怎麼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