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下來~ 台灣人身體還真是紙糊的,輕輕碰撞都腰痛脖子痛,高中國中小到體育課時應該都躺病床上, 不然跑步所造成的沖擊力都大過車對車撞擊力道。台灣最美的風景不是人嗎? 隔八天可以開出診斷證明書的神醫可以介紹一下嗎? 腰痛會不會是170cm,119kg 重訓造成的?覺得法官沒常識嗎??????
天絕邪刀 wrote:吊扣駕照?...(恕刪) 不用懷疑,未依規定處理交通事故的罰則就是罰錢+吊扣駕照你如果有對方的資料,姓名、電話,那就直接去告民事損害賠償就好,不然把警察惹毛了,給你找小毛病就要依底下第一項的規定處理了...至於保險,就當不用出險省保費吧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