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本院於言詞辯論程序中勘驗採證錄影光碟檔案,結果如
下(見本院卷第42頁反面):
檔名:【513-LYL】
(1)、錄影畫面時間:2018/10/09(時間下同)07:15:07
原告騎乘系爭車輛出現於畫面右側,並將其左手放置
於左大腿褲管上方
(2)、錄影畫面時間:07:15:08-07 :15:12
原告其左手在左大腿褲管上方擺動
(3)、錄影畫面時間:07:15:13
原告騎乘系爭車輛向畫面前方駛去
2.是從勘驗結果中可知,原告確實有以單手駕駛系爭車輛之
情形。原告雖稱:怕口袋裡的東西掉出來,所以才伸手檢
查,確定沒有掉之後,就用雙手騎車等語(見本院卷第42
頁反面),但該處既無禁止臨時停車之標示,原告如有其
他需要可以停車處理後,再行上路。況機車煞車分別設置
於左右把手,倘突然路況有變,原告僅以單手駕車除可能
馬上失去平衡外,亦無法為隨時停車之準備,確實對於道
路交通安全有危。故原告稱其情形沒有危險駕車,並無可
採。
畫面總共才5秒就成立是苛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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