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10 wrote:
刑法 第 24 條 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不一定要法律系,緊急避難的立法精神,義務教育有畢業應該看得懂吧?
對法律完全無知,卻來評判法律,於正常人的邏輯來說,白牌上國道是相當危險的行為吧,還是說你異於常人?
還好意思說 重機上快速道路行之有年?國道與快速道路不會分?駕駛執照用雞腿換的?你是台灣人嗎?不知道在中華民國,不管是紅黃白牌,機車上國道就是違法的嗎?理盲?是在說誰呢?秀什麼下限啦…(恕刪)
終於有人解釋啥叫做緊急避難了
一堆看字面解釋的在這大放厥詞
真的讓人看了搖頭
沒有學識也可以上網Google長知識
不要一整天都想戰兩輪四輪
輪子何辜 問題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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