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ty69 wrote:1.罰單:(1)地址寫錯 (2)當下我未簽名,因不服取締2.當時欄車臨檢處:(1)只有一名警察 (2)違規處與被攔車臨檢處至少100公尺遠,警察躲在大直路底轉彎處(也就是說,他在至少100公尺遠處看見我違規)3.此判決,無違規照片交通裁決處判定否決各位,請問怎麼看? 不管有沒有違規,能拿出證據證實違規的才叫事實,既然強調"依法執法"那就應該以證據為判決依據,若無違規事證何來開罰理由?所以第2+第3若屬實,我支持上訴到底!依據內政部警政署頒布之交通警察勤務手冊、警察勤務條例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員警執行交通勤務時,係依據現場實際違規情況,而採行不同執法方式予以取締,對發現任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均應主動加以取締告發,除確有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外,應以當場稽查取締並告知其違規事實,本局業遵依本市馬市長在交通會報中指示,各單位於取締交通違規時,執勤人員一律穿著整齊警察制服,並以明顯公開方式為之,俾增加見警率,以提醒用路人注意遵守交通法令,達到教育及嚇阻之效果,嚴格禁止故意以躲藏或利用障礙物等隱匿方式執行內政部警政署交通違規稽查與輕微違規勸導作業注意事項
而且我還會反申訴檢舉員警未依法執勤!以下是檢舉警員違規未依法執勤的範本檢舉人xxx於民國xx年x月x日,收到一張xxxx單位舉發違反道路交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人員警xxx違反警政署所頒布施行交通警察勤務手冊之規定,違法以隱密方式執行舉發違規之勤務依照警政署在95年06月新編頒行的「交通警察勤務手冊」,明訂「稽查取締不得以隱密方式實施」,該名員警的行為,顯然已經違反相關規定,其主管亦有督導不周之嫌央請對於違反規定之警員與主管,予以懲處!附件:包含通知單(紅單)與照片(正本或影印本)檢舉人xxx中華民國 xx年 xx月 xx日本檢舉函呈送至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請將將檢舉信件寄到,下列地址,用掛號寄才25元,別忽視自己的權益)內政部警政署督察室100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7號監察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1段2號一定要同時寄給監察院,這樣檢舉到警政署,才不用怕被吃案, 警政署必須回覆監察院處理情形,不敢怠慢
罰單有没有簽名,代表的是你有没有當場取罰單,所以跟罰單內容完全没關係,也不影響效力.重點是你没有表示你要抗議哪一點.連罰點上的地點都蓋上了.没有照片,當然有2種可能.但是警察都配有密錄器,如果打官司,密錄器的內容就會拿出來了.一種是你堅持没違規,所以法官撤銷罰單.一種是法官相信警察,你敗訴.完全是法官自由心證.不過你敗訴的機會超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