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髮修行 wrote:
而且你怎麼知道我車子不是停進屋內再開出來呢? 今天會因為車子是不是停騎樓,就這樣擋住?
你的車子平常不是停騎樓,而是停進屋內再開出來嗎? 我猜不是.
不過,就算是好了.
你沒有申請合法車庫,該處沒劃設紅線,對方也是合法路邊停車.
帶髮修行 wrote:
騎樓土地是私人的卻要供人行走,然後自己車輛要停在門前公有柏油路?不管是停自家前面還是遠一點的柏油路,也都是公家的,
邏輯上不很奇怪??把公家的柏油路兩側停滿滿只留一點點路 給車輛通過?這樣更自私吧
我只想提醒您,對方把車子停在沒畫設紅線的路段,是合法停車.
而你把自家門前的騎樓當作私人汽車停車格,你是違規停車.
如果被檢舉,是會被開罰.
情/理/法,這三樣全都在你這一邊嗎?
建議您別這麼尖銳與強勢,還是把照片刪掉,避免激怒該車主.
他如果不是天天來,不是蓄意的,是偶發事件.
你留張字條提醒一下,一般人是可以接受的,也願意配合.
別忘了,對方是合法停車.
但是你把對方車子照片與車號張貼上網路要公審,並且羞辱對方為 "智障",
你自己的行為是否在法理上站得住腳?
違規停車在騎樓的是你,
他可以天天拍照檢舉,每七天上傳一次檢舉,你一個月也能收上20張罰單.
以中央的法令來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
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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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的產權是你的,但是你無權把它當作私人汽車停車位使用.
因為法律規定 "騎樓"是道路的一部分,不是你私人使用的獨佔空間.
以下幾則新聞供你參考,網路上還有很多.
這一則高雄的地方自治條例更嚴,把騎樓視為人行道.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0215001752-260402
高雄市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表示,不少民眾有這種經驗,明明將車子停在自家騎樓,為什麼仍被檢舉違規停車。當初購買透天厝就是因為騎樓可以停放自家的汽車啊。也有人說「屋主有騎樓的所有權,所以騎樓當然歸屋主使用」。
警方表示,一般而言,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的公開空間,土地是私人的沒錯,在建物登記上也登記為建物的附屬部分,所有權應歸屋主也沒問題。
警方表示,但所有人有所有權,就有使用權嗎?其實不一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將騎樓納入「道路」範圍,又同時劃入「人行道」的範圍,無論是道路或人行道,依規定騎樓屬「公眾使用」的範圍應無疑義。
警方說,高雄市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5款也規定,屬於騎樓應予打通及整平,騎樓地前面或左右不得圍堵使用。明確規定騎樓是人行道的一部分,並限制騎樓所有人使用的權利。
警方指出,使用騎樓不得妨礙公眾通行權益,所以,騎樓具有「所有權私有,使用權公用」的性質。
為維護用路人的用路權利,警方會加強勸導與取締,呼籲將車子停在停車格或停車場,避免損人不利己遭警方開罰,又影響用路人行的權利。
這一篇為新北市的.
https://news.tvbs.com.tw/life/565635
汽車違停騎樓,檢舉達人拍照,住戶竟月收25張罰單!新北市成功路巷子內的住戶,10幾年來都把自家轎車停在騎樓下,想不到去年11月開始陸續被檢舉,住戶說一來就是20幾張罰單,最誇張接過一天3張,因為拍照時間是半個月前,所以他們根本沒機會改善,只能無奈罰錢。不過有住戶實在找不到停車位,怕被拍照,用板子把車牌遮住,想不到檢舉達人改撥1999。
下面這一篇還有法院判決. 宜蘭車主自認為停放騎樓已留有約1m供行人通行,但法官不支持.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61110/986243/
自家騎樓停車要小心!宜蘭林姓男子把車停在自家騎樓,卻被警方連開7張罰單,還有罰單是在三更半夜開的,林男不滿被開單,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騎樓雖為私有地,但屬既成道路,不能停車,判林男敗訴,罰單通通得繳。
家住羅東鎮安平路林姓父子無奈表示,家住當地逾30年,車子全都停在騎樓,今年3月間,卻接連遭開單舉發違規停車,家裡3台車,共收到9張罰單,罰了8100元,家人覺得莫名其妙「車停自家騎樓怎麼會被罰?」不滿裁罰,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騎樓產權是我的,我卻不能使用!」林男說,該建物所有權人是他本人,但警方卻說,依法令規定騎樓是人行道禁止停車,他說,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認為權利受侵犯。
林男還舉出交通部於1987年函釋,騎樓使用不得影響公眾通行,他表示家裡停車時都在旁留下1公尺寬以上的通道,不但行人過得去,騎機車也不是問題,「有的罰單還在半夜2、3點開的,那時候哪有行人!」林男說,除其中一張罰單在下午開的,餘均在晚上10時過後,他認為警方執法有針對性。
林男兒子則說,開單時完全沒有人勸導或反應,完全不知道被開單,且一次就收到5張罰單,數天後又再收到罰單,其父所開的車子,光在3月9日至21日12天內就被開出7張罰單,讓他無法接受,向宜蘭監理站申訴駁回後,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然宜蘭地方法院認為,騎樓雖為私有地,但私有土地既成公眾通行道路,如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該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之公共用物,土地所有人雖有所有權,但應受限制,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目的,車輛駕駛人自應遵守交通法規;另騎樓及走廊均屬專供行人通行之人行道,法官調閱現場照片,該路段規劃為騎樓,是考量行人需求及該巷道路形變化,為免影響行人安全所設置。
法官認為,林男當時將車停在騎樓即屬違法,不得憑主觀認定該處為私人財產地點,且已留有行人通行空間,而不遵守法令,並認為免罰的理由,林男所主張不採信。,並援為免罰之理由,故原告上開所主張,自不足取,故駁回此案,而林姓父子罰單仍然要繳,還要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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