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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鑽車縫超車後的路權?

機車鑽車縫有人說合法有人說違規,
我個人認為,先不論同車道超車是否違規,
至少超車過程中要左右間隔足夠,才能說是合法超車
但是從貨櫃車左邊鑽車縫,左右間隔一定是不夠的。

我認為,
達成合法轉彎的必要條件並不包括防範違規的鑽車行為,
預測違規行為並事先防範是「防衛駕駛」做的事,
合法駕駛和防衛駕駛是不同的。
即使防衛駕駛也有極限,
至少像前述情形就不在我防衛駕駛的考量中,
真要這麼考量,人家停下來讓你你都不能轉彎了,
因為天知道旁邊什麼時候會突然竄出一台機車來撞你?

因此,我才想討論,機車鑽車縫超車出來,到底擁有多少路權?
新聞與時事版 = 謊言、偏見與反指標版
真的發生就看遇到什麼法官了,
畢竟法官都有自由心證...
要舉證"有注意""但不能注意",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法律不能強人所難。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TzjkgSZEwM

注意的到機車,他就依情況擁有部分路權,
注意不到 or 反應時間不足,他就沒路權。
yuffany wrote:
我個人認為,先不論同車道超車是否違規,
至少超車過程中要左右間隔足夠,才能說是合法超車。


除非法律明文有定

不然你不能這樣講

nocar wrote:
除非法律明文有定

不然你不能這樣講


有啊,只是一堆人駕照都...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katana057 wrote:
"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應該說

我反駁的是說"他個人認為"

法規樓主定?你,我,鄉民定?


像這case大家都知道匯入車路權低
如果有碰到
如果認為對方有錯
要上法院不就是提出證明說對方沒完成上述條件?

不然都樓主自己講
講對方超速
講對方超車可能不合法
就是不講自己匯入主幹道路權的問題

萬一成立這種風向被帶起
不就變成只要我"認為"轉彎時當下沒看到你
而我在匯入後被你撞
我就可以認定你超速或超車違法
我路權就是無敵?

不是這樣玩的吧

從一樓看到的資料
我只看到"樓主轉前認為沒有機車就轉了"
然後轉到70%才看到機車,主觀認定他是超速或鑽過來的

你不覺得中間很大問題嗎

如果發生事故,要我是對方律師
對樓主這種言論,若證據輔證
我可以講樓主根本連看都沒看就憶測沒有直行機車
直到轉到70%才看到我的當事者

最後就是證劇論
沒有證明
你是法官的話
還是直行車有路權不是嗎?
---
就像這幾天富少隧道撞死人連同自己馬子送掉
現在上法院
先講隧道亮度不夠
講工程車有沒合規擺放告示
就是不講自己超速

我覺得此風不可長


是啦

如果"證明"出對方有問題當然有空間談
但你自己問題要不要先提?

刁民: 鑽車縫才不會塞車
騎右邊是政府錯誤的政策造成

只要是權利我都要
錯都是別人的錯
講到守法就是法律的錯
在台灣小車和大車碰撞大車一定有錯。

當下也許你會覺得心理不平衡,憑甚麼我7你3
但是換個角度想,他的騎車方式死亡率他7你3

再鑽再飆阿!

上次我也有遇過一個從公車之間竄出來的機車騎士
當下我煞得住嗎? 可以!
但是我有煞嗎? 不想,也沒有!

所以他100%肇責賠了我一個後照鏡、一扇門烤漆、一個輪框烤漆
別怕,我國產車,一萬出頭而已~
nocar wrote:
應該說我反駁的是說...(恕刪)


假設那台車開車道中間,
車道寬3.5公尺,車寬2公尺,
車與車道的空隙左右各剩75公分,
一般機車寬算50公分好了,
75-50 = 最內車道兩車中間空隙剩25公分...
katana057 wrote:
假設那台車開車道中間,
車道寬3.5公尺,
車與車道的空隙左右各剩75公分,
一般機車寬算50公分好了,
75-50 = 最內車道兩車中間空隙剩25公分...


那對方萬一講我從頭到尾都在大車前面
是你自己沒看到我呢?

分享一個今天的見聞

我直行車十字路口綠燈,但前方塞車

保持路口淨空,所以對向車左轉

後方車輛不耐等待,鑽右邊機車道過路口

差一點發生碰撞


開車是種享受,請勿急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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