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ss74111 wrote:..通常違停是頂多造成交通壅塞造成他人生命財產 大多都是家屬想敲一筆錢財硬要拉出來告 太多案例都是這樣(恕刪) 所以如果你或你的家人為了閃人行道違停或路邊違停車輛被迫走到車道上不幸發生意外跟違停車輛絕對沒關係是嗎?老人坐輪椅,娃娃車,為了閃違停,走在車道險象環生也是跟違停沒關係是嗎?上週台灣新聞一對夫妻,為了閃人行道違停,被迫走道車道上被摩托車撞倒,也跟違停沒關係是嗎?你一直幫違規的人護航,心態實在可議!!
cs057 wrote:所以如果你或你的家...(恕刪) 不用這樣隨隨便便就詛咒他人你說我冷血我無所謂我只是說出事實而已違停是錯了沒錯但不是能夠成為不看車的理由很多事情都是雙向也很多事情都是家屬要敲一筆錢才拉出來告再舉一個例子a車停在公車停靠站的格子前面約公車靠邊上下乘客後方大卡見狀左轉行駛快車道機車追撞上去但卻一堆人牽拖a車有肇事責任試問 機車為何會追撞上?是大卡車沒看左後方就左轉?還是機車騎太快?為何家屬媒體要拉a車出來?
nightdriver wrote:別人家有沒有那是他...(恕刪) 乾脆修法叫有需求的企業去登記然後請人現場勘查然後劃一格[xx企業專用卸貨停車格]限時 xx時~xx時 限停20分鐘跟公車一樣 合法臨停只是改成有登記之企業及車輛方可使用合法臨停卸貨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2 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照片中貨車的左側車道(黑色機車的行進線道)不知道有沒有禁行機車??如果沒有禁行機車,而且照片中並沒有看到龐大車流堵塞,那這樣並沒有妨礙其他車通行的事實,確實符合微罪不罰的法規,那正義魔人嘴砲這麼多做什麼??很多人都不知道交通法規內有訂制微罪不予舉發的條例,板上幾位赫赫有名的檢舉達人參與討論時也都刻意不告知這些法規常識給大眾版友知道有時告發檢舉時甚至企圖將不予舉發的法規內容視為無物,明知不予舉發範圍仍上傳送案,也就是所謂的浮濫檢舉或是教學檢舉新手如何利用檢舉描述去誤導審案人員判斷提昇舉發成案率,檢舉達人卻又聲稱自己依法檢舉,鼓噪不熟法規的版友跟隨風向,早就失去開放民眾檢舉的初衷,這種心態也很可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