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g2520 wrote:
第 125 條慢車...(恕刪)
第124條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第125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無視慢車有規定
套用汽車的規定......
chang2520 wrote:
同樣理由
機車雖然一般行駛時規定要行駛於外側兩個車道(99-1-1)或最外側車道與慢車道(99-1-2)
只要沒有兩段轉與內側禁行機車的標誌標線(或其他相關標示標線號誌)的話,不管幾線道都可以騎進內側車道左轉
慢車不包括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