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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責任歸屬疑問

chang2520 wrote:
第 125 條慢車...(恕刪)

第124條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三、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

第125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無視慢車有規定
套用汽車的規定......
chang2520 wrote:
同樣理由
機車雖然一般行駛時規定要行駛於外側兩個車道(99-1-1)或最外側車道與慢車道(99-1-2)
只要沒有兩段轉與內側禁行機車的標誌標線(或其他相關標示標線號誌)的話,不管幾線道都可以騎進內側車道左轉

慢車不包括機車
小小小鼠 wrote:
無視慢車有規定


依102條行駛可是規則自己說的

轉彎的時候「沒有其他」規定就是照102條走
如果你說125-1-3後面的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這段的話
它是在說騎在「2線道以上單行道」右側的慢車

上一篇也有寫什麼都沒有的話照102條阿
我可沒說直接照102條走
chang2520 wrote:
依102條行駛可是...(恕刪)

自己去跟汽車的規定比較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
chang2520 wrote:
上一篇也有寫什麼都沒有的話照102條阿
我可沒說直接照102條走

所以你還是覺得慢車左轉要先進入內側車道?
chang2520 wrote:
就算是兩線道以上車道慢車也是要先進內側車道再左轉的
小小小鼠 wrote:
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


這句話我的解讀是汽車過中心處就必須要左轉(快車道左側車道)
慢車要更往前一點才可以左轉(到慢車道才能左轉(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

話說125-1-3這一段就明白表示慢車並不是無條件須要兩段轉了嘛


小小小鼠 wrote:
所以你還是覺得慢車左轉要先進入內側車道?


你去問102條,不用問我
chang2520 wrote:
這句話我的解讀是汽...(恕刪)

我沒說一定要兩段式左轉
不用自己補
只對下面這句話覺得......
chang2520 wrote:
就算是兩線道以上車道慢車也是要先進內側車道再左轉的

其它就不多說了
大家看的懂的......

chang2520 wrote:
也就是說什麼都沒有的話依102條規定行駛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
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
轉。

102條規範的,是汽車,也就是機車與四輪大爺,124條規範的,是慢車、牛車、腳踏車
汽車、腳踏車的法規,是不一樣的,不是給你拿來大鍋炒的!

124條,就已經壓過125條了,你要怎麼進入第二條車道去內線左轉?

小小小鼠 wrote:
所以你還是覺得慢車左轉要先進入內側車道?


轉彎就是看125條
125條沒規定的就是可以
所以你前面說的124-3-3不得進入快車道這一項在轉彎的時候是無效的

我們在討論的是法規不是嘛?
大家覺得這樣的規定如何則是另一回事

cinnamon coffee wrote:
124條,就已經壓過125條了,你要怎麼進入第二條車道去內線左轉?



你這樣說的話99-1就壓過99-2啦
99-1說機車只能行駛外側車道(99-1-1,99-1-2)嘛,為什麼轉彎的時候可以進入99-1禁止的內車道?
chang2520 wrote:
轉彎就是看125條

本來不可以進入的車道轉彎時就變成可以進入了......
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小小小鼠 wrote:
本來不可進入的車道轉彎時就變成可以進入了......
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先說明,純粹討論法規
小弟沒有贊成慢車可以亂來的意思

首先
類似的法規
99-1第一款,第二款明訂機車必須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內容用了「應」這個字,法律用語裡應是必須這麼作的意思(<-沒弄錯嘛?弄錯的話小弟的論訴一開始就錯了)
(99-1-1,無慢車道者行駛最外側2車道,99-1-2,有慢車道者行駛最外側車道&慢車道)
而99-2說轉彎的時候依下列規定
基本上來說就是轉彎必須依標誌標線以及99-2第1款&第2款規定行駛
如果都沒有的話就是依102條規定行駛

如果說99-1是無條件永久成立的話,那99-2的依102條行駛就有問題了
因為交通部說
有關貴署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機器腳踏車行駛車道規定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2項規定,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
則應依第 102條及同項各款規定行駛,應屬明確
,且依現行上開
條文第 2項第 1款明文規定,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
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違反
上開規定者,當有處罰條例第48條第 1項第 2款「不依標誌、標
線、號誌指示」規定之適用,宜先說明。
關於貴署函為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及其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二、查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前係應貴
署認為應明確道路行車相關標誌、標線供用路人遵守所為之修正
,依現行上開條文規定,有關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
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係得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並無
法規疑義
,自不生來函所敘有關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於無
標誌或標線時,可否排除第99條第2 項第 1款及引用第 102條左
轉規定之爭議議題,合先說明。

規定雖然說機車只能騎外側車道,但是轉彎的時候(沒有其它規定的話)必須依102條規定行駛
也就是說本來禁止行駛的部份在轉彎的時候變成可以了

慢車轉彎的規定是125條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第99條第2項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
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內容除了多了一個號誌之外,是一樣的
機車雖然規定要騎外側車道,但是轉彎的時候必須依102條行駛(<-99-1應行駛外側車道的項目無效)
那慢車...一樣的文面來看的話,依102條行駛,124條規定不得行駛的部份在轉彎的時候不也是無效的?

有其他法規會是其他條目有另外規定的話還請指教
小弟也想知道更詳細的規定或是官方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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