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lio11 wrote:
半年前調到宜蘭後經.
加上國道五只有雙線
除非有遇到比我慢的車會換車道外,剩下的就是順順開
那遇到比我快的車,我應該'禮讓'他換車道嗎?
還是該讓他自己換車道去超車?
在此請教論壇的魔人們給點意見
..(恕刪)
簡單說, 您沒有 內側車道 的車道路權 ! 您沒有路權! 必須讓!
請依據法規
高管規則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授予超車者, 行駛內側車道之路權 ,允許跨過中/內側車道之車道線, 允許進入內側車道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那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
您的車速 ≠ 最高速限 !
最高速限 是 速限標誌 ! 速限標誌 上方那一面!

這是一種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8-1-3但書,○○狀況下(條件) → 最高速限(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換速限了! 這句話是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就只是換速限這個意思!
時序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這個車道的速限! 必須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才生效!)
非超車並不能以這個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 這種行為就已經是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規定為超車道!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 走錯車道了!
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行駛於內側車道 ≠ 跨行內/中車道 ≠ 行駛於中線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生效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是必須遵守的速限!
必先有"超車道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之後→ 才可能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如果您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的"最高速限行駛"。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左右範圍在那裏? 是內/中/外當中那一個車道? (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橫向)指定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縱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這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 只看前↑後↓方向(縱向)路權! 忘了進入內側車道之前,必先有左←→右方向(橫向)指定內側車道 這個事實!
kilio11 wrote:
PS:別說國道有10km的誤差,我曾在速限70的省道上被開71超速,說有容忍值都是假,被罰的錢才是真
..(恕刪)
法規根本不是在說你的車速!
(你說的"事實" (如何認定車速符合速限?), 完全和這條法規無關!不能擴張解釋!
這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規定於 高管規則 6 !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內側車道有兩種速限! 依車流量(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改變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速限區間(高管規則5) !
8-1-3但書根本不是在說你的車速是否最高速限 ? 錶速是否正確 ? 那是另外的法規 ! 無關 !
有關的是高管規則5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速限標誌=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不是在說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無關!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非超車不能佔用)
同一車道前後車的關係?
何謂車道路權 ? 只要法律規定, 就擁有路權, 但必須分辨是那一種路權?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 車道,(法律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就是日本所說的"通行帶"(法律規定你走那裏), 德國所說的"路權 Vorfahrtsregeln",英文: Priority (Right of Way)
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及第9條, 每個車道有不同路權!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車道路權方向是←左右→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如圖
內側車道後車B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B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2,3,4)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A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A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49764&p=7#65585677
如billlions 大 所說
3.A車行車拉至與D車達變換車道後前後車安全距離以上時,需變換車道離開內線超車道。(A喪失超車權轉移至後車B)

B車保持安全車距, A車將永遠在它的路權範圍外 ? 如何能判定 B 車追上 A 車 ?
距離多少是"比你快的車,應該'禮讓'他換車道? 距離多少才算? 標準為何?
而是要看A車的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 有沒有中線車待超
如果有
那就是像billlions 大所說
2.B車接近至A車不可低於安全距離以下,達安全距離前需減速至少與A車等速或低於A車速。(A擁有超車權)
3.A車行車拉至與D車達變換車道後前後車安全距離以上時,需變換車道離開內線超車道。(A喪失超車權轉移至後車B)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A車不離開, A車就制約了B車必須同步, 不離開? 於是車流佇列,車流於是由F自由車流降等為S同步車流! 車速受前車制約, 形成車群,所有車都困在群當中

超車後不回原車道! 外車道的空間空在那裏沒有填滿! 外車道空間就白白浪費了! 車道永遠不夠, 蓋再多車道都是堵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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