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e0022 wrote:
距離首篇發文時間將近一年了,來回報後續的情況,
八月底 我(原告)去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控告對象是我轄管的監理站(被告),
遞狀約一個月後法院會寄信通知開庭時間,
十月 第一次開庭時,來的是監理站的人,感覺不是很了解情況,
法官先問有沒有現場的監視錄影畫面,被告回答[沒有]
法官拿警方附的照片詢問監理所的人:[此照片如何能證明原告與舉發人有碰撞並知情],
被告回答不出來表示要請報案車主來法院做證人.
法官裁定 被告請證人到庭說明,並約定下次開庭時間.
十一月 第二次開庭,
開庭時才發現證人沒到...
我原本是準備好要和證人當面辯論的
法官問被告要再次叫證人來做證嗎? 被告回答[不用].
法官問我有沒有意見或想補充的,我回答[沒有],
法官裁定 那就依現有的文件資料進行判決,要我們等候判決結果.
總共開庭兩次, 開庭時間都很短,體感應該不到十分鐘,
大約兩個月後,家裡來了一封地方法院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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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原處分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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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對內容不滿意但結果是可以接受的,我也不打算再浪費時間在這件事上了.
對內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去司法院的法學搜尋系統搜尋今年初的交通判決文.
約一個多月後
收到監理站的信,大概是說同意法院的判決,然後附上300元的郵政匯票.
事情發生到判決下來花了半年多的時間,
我的感想是相關單位在處理這類事件實在是太沒效率也太不敷成本了,而且事後也沒人可以追究責任.
相信應該不少人就是因為這樣繁複的申訴過程而自己摸摸鼻子花個小錢承擔這些公務人員的疏失.
語盡於此,不多說了.
再次感謝此事件協助我的所有人.
有很多人跟我是素昧平生的還抽空幫忙,謝謝!!
否極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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