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霸認定標準:1.行為人以「花盆、禁止停車鐵牌、輪胎、三角錐、活動式招牌…等」等可移動物品,將路段佔為己用並妨害通行或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2.汽車所有人、買賣業或修配業占用道路停放待售或承修車輛。3.洗車業者占用道路洗滌車輛。二、路霸檢舉辦法: 為使您提供之違規事實能快速處理及改善,且有疑議時可就近查證,請撥打110逕向本局各轄管分局或分駐(派出)所,或循各分局分局長信箱(具附加檔案、圖片檔之功能)據以提出檢舉,相關各轄區分局或派出所之地址及聯絡方式可至本局網站(http://www.police.taichung.gov.tw)或來電查詢之。打110舉報他.自私自利,台灣只會變成越來越不入流國家.
ethan.chen5988 wrote:真的是暈倒了什麼時...(恕刪) 我家平鎮附近都流行這樣啊...酸民說自己去租個停車位..我買個鎖就有了一個固定車位了真的謝謝酸民的想法..讓我有活力自己去挖地摻混凝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