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點到問題了!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前項第三款之限制。司法實務上,一旦認未有緊急狀況(如:慢性病患定期回診、載出院病患返家),救護車任意使用警鳴器既屬不當,自然仍如同一般駕駛者,應遵守交通規則之規範,此點和警車執勤是一樣的道理。但沒有爭議的,不管救護者鳴笛是否適當,彰顯於外的情狀就是鳴笛了,其他駕駛者仍有禮讓之義務,只是救護車駕駛有無同負肇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