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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機車錯比較大 ~


ysl63lv wrote:
怎麼看都覺得這個女...(恕刪)

這個女學生是天兵家族的》》法律上天兵無罪
根本沒在看的好嗎》》法律上沒看路也無罪
還有機車沒有闖紅燈,是女學生闖紅燈
我來點破一些思路的死角:
1.現在行人穿越道和斑馬線已經相同了嗎?
2.白色行人穿越道,在公車前面,你要叫行人往車後走,有狀況算誰的?
3.公車造成行人和機車的視線死角。公車停止線和站牌建議應設在 穿越線合理距離(不論前後)
4.行人穿過路段不專心,且機車過這種危險情境的速度也太快(應有可能撞到突然衝出物的認知)
,撞到當口,有無煞車?公車有沒有撞到下車或行人的「機會」?
5.思路:每天公車這樣停,為何其他人不會去撞人,而其他路人也沒被撞到? why you?
superbigpig wrote:
現在行人穿越道和斑馬線已經相同了嗎?
斑馬線本來就是行人穿越道
但行人穿越道不只是斑馬線(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還包括了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而絕大多數人所認知的斑馬線其實是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真正的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是斜線的




但無論斑馬紋行人穿越道線或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都是行人穿越道
機車未減速但行人錯比較大
不看就直接衝不知在興奮啥?
視野受限下那個距離就算機車減速還是會碰撞

在能注意及有應變時間當然可以歸咎於機車
但不能無視現實將責任全歸於沒有能力防止的一方
也就是機車只能提前減速並沒有能力預知
在這案例中行人的不安全行為才是事件發生的最大主因
機車未減速次之
ufo000 wrote:
請問上述法規是何時...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恕刪)

不討論案件
單討論國文程度
句點是表示語氣完結
看得懂這句話就可以討論條文了
所以
103條
的意思是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如果這個行人穿越道沒有號制,車子應減速,不管有沒有人
-----------------------------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如果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
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即不管號制是什麼,只要有人,你就要停車讓人過


####因為條文中的這句話和上句話中間是句點,所以上句話與這句話無關,要分開看
___________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
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
如果這路口沒有行人穿道,有人要過你就要停


----------------------
所以只有一種情形車子可能可以低責
就是不是路口的地方,行人直接穿越馬路…,
從癡有愛則我病生
我自己的親身案例, 離斑馬線還有40多公尺的距離, 雙黃線各兩線道路, 一台公車停在公車站牌旁, 公車前面有一行人突然衝出, 被我騎機車撞到’’受擦傷’’, 人家違規穿越有雙黃線的道路, 只因為受傷, 6個月內都可以告你傷害罪, 而我什麼都做不了, 最後賠了一捆千元鈔(真希望這樣的違規在先照成的, 可免除傷害罪)
這讓我想到國外黃色的校車

車體比卡車還堅固,

停車放小孩時左右兩邊停牌會立起

然後全部車輛就必須在停牌後面停止,

一群小朋友就開始下車亂串
Sagrado
無聲瀑布 wrote:
不討論案件單討論國...(恕刪)


行人走斑馬線 有優先路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806/35201214/

你可以去與警大交通學系專任教授蔡中志爭論這第103條~

警大交通學系專任教授蔡中志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48 條及《道安規則》第103 條等規定,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或轉彎時,均應減速慢行,暫停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女學生用跑的!!不知道幾個人能及時反應.
遊覽車擋住視線,它就沒肇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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