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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經由''車牌號碼''-查出對方車主姓名/電話/地址.等資料嗎?

bagelba wrote:
500元就可以查出車(恕刪)

想了解⋯請私⋯謝謝
Asa9547 wrote:
想了解⋯請私⋯謝謝...(恕刪)


我也想了解,請私訊,感謝您。
私我拜託🙏🏻
無故查個資的警察都會被起訴,革職。

台南又一個。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無故查個資的警察都會(恕刪)


[便宜行事原則],即使在個資法實施後,還是會有不肖員警循私亂搞。我就碰過簡易款,但是以公眾利益為考量的:幾年前,也在個資法實施後,我車子停在高雄市華山國小旁未畫任何線的路邊。有一天,不明電話給我,詢問是否有車子停在這邊,因為學校要臨時減樹作業,要我挪車。是個員警撥電話給我的,想必這員警很熱心便民......

事後想想,這個便宜行事,有值得商榷的空間。大大您的看法意見呢?請教(抱歉,不小心點了 併帶私訊)。
一般人不可能透過車牌號碼,就能查的到個資的,請放心
就好像在網路上PO車子照片,其實車牌也不用馬賽克(除非違規)
SHCC wrote:
[便宜行事原則],即(恕刪)


第十五條(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
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二、經當事人同意。
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第十六條(公務機關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
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
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SHCC wrote:
[便宜行事原則],即(恕刪)


有報案紀錄就可以查,

學校有報案請警察通知車主,當然可以查。

沒有報案紀錄,絕對不能查,知道分界了嗎?
狗聲RO+WARD獎你被撞廢,這種腦包別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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