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無故查個資的警察都會(恕刪) [便宜行事原則],即使在個資法實施後,還是會有不肖員警循私亂搞。我就碰過簡易款,但是以公眾利益為考量的:幾年前,也在個資法實施後,我車子停在高雄市華山國小旁未畫任何線的路邊。有一天,不明電話給我,詢問是否有車子停在這邊,因為學校要臨時減樹作業,要我挪車。是個員警撥電話給我的,想必這員警很熱心便民......事後想想,這個便宜行事,有值得商榷的空間。大大您的看法意見呢?請教(抱歉,不小心點了 併帶私訊)。
SHCC wrote:[便宜行事原則],即(恕刪) 第十五條(公務機關蒐集或處理個人資料之要件)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二、經當事人同意。三、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第十六條(公務機關不得逾越執行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七、經當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