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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單請教] 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ganymede wrote:
今天回家就接到一張台...(恕刪)


你這個是被台北縣 全天自動錄影監測系統拍的 這種機器很可怕 一天24小時
一直拍 說是拍車禍肇事紀錄 但拍違規可是一把照 小心點吧
台北縣很多路口有裝這種間是錄影器
騎車/跑步/游泳/登山/健行
其實一般駕駛習慣看到前車打右轉燈..就會想往左側超車...

但只很多人的習慣....
所以才當做很正常

真正來說在這種線上..應該是要等對方右轉過後再開......
所以違規是事實...不能用習慣來否決法令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chenys wrote: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恕刪)


看到這一點,我笑了
腦中一直出現這個畫面






OH~~YEH~~~飛吧
博物館旁賣黑輪的神祕黑輪伯 http://blog.xuite.net/morence.wu/go319town
ganymede wrote:
今天回家就接到一張台...(恕刪)


個人感受:
警察開得好!
很多小黃也一樣
都喜歡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然號在不打方向燈的情況下
一下切左、一下切右
請等待前車駛離後再行前進,除非沒有雙白線

相信考駕照時都有讀過背過考過


不然你以為政府是如何開機車騎士的罰單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X的,昨天也收到一張和樓主一模一樣的罰單照片, 當然車子不一樣就是了
今天特別注意一下
好像這種跨雙白線行駛常發生,以前我也沒注意到
以後開車要注意一下了!!!

不過樓上一些正義稟然的大哥們
您們騎開車真的都不會違一點點規嗎?
真的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嗎?

小弟我只有佩服了

01這麼多完人!!!!!
joe_0415 wrote:
X的,昨天也收到一張...(恕刪)


我想我們不是不違規的完人
而是不會帶著違規上來01然後
問到後面怪來怪去搏取同情
這樣的說法比較貼切
可以上來01問違規
但有的人問到後面就開始怪東怪西。
像這篇就是這樣
前車在合法的路線要轉灣也打著右灣燈 結果還被開箱文的人~嫌。



忍不住用機車違規時政府的語氣 : 請等待障礙物排除後再行通過!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個人認為樓主申訴通過的機會不大, 但仍可嘗試看看,

您可參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7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 看看警方的設置有無違法
第7-2條內容 .....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另外,
從樓主照片來看, 左邊為禁行機車道, 右邊為單實線慢車道, 前方右轉車應於 30 公尺前駛入慢車道右轉
不應跨線佔用直行車道, 所以可以嘗試主張您的權利與路權應受保障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民國 98 年 03 月 10 日 修正)
第 12 條 ....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四、駕駛汽車因閃避突發之意外狀況,致違反本條例規定。
十五、因客觀具體事實,致違反本條例規定係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並請參考 dougmichelle2001 所寫的, 但要小心, 那是錄影機錄的, 所以 "劇情" 安排要合理

dougmichelle2001 wrote:
理由如下>ˊ
原本您是跟著走外車道,跟著前車速前進,
但前面銀色休旅車突然打燈並且在路口突然減速,
此時怕煞車不及在後方無車追撞之虞的情況下,緊急左偏,以閃避該休旅車,免於車禍的危險。
而後,馬上又修正回原本車道,繼續安全駕駛。
此有臨機應變的必要,若緊急煞車恐怕造成追撞等危險,導致更嚴重的事故。
依照比例原則,避免緊急危難的舉動
,不該因而罰之,要求取消罰單。


另外給您一個判例參考:
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於民國98年3 月31日所為北市裁罰
字第裁22-A0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處分,
經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之情形者,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
數一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3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
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為行政罰法第7 條第1 項所規定
明確。
三、經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坦承當時騎用車號CPN-
XXX 號重機車,行經台北市○○○路與復興北路口時,有不
依規定車道行駛之情形,惟異議人表示當時係因該處慢車道
被慢速轉彎車擋住,異議人係為避開撞及前車始跨越快車道
行駛,且慢車道已被該車擋住無法通車,無車道可行,故從
左側超車云云。據證人即本件負責採證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員警乙○○於本院調查到庭具結證稱:
「.... 我 當時站在南京捷運站上面,我看到違規機車沿著
復興北路往北行駛,我就看到違規機車駛入禁行機車道內行
駛,我就拍攝下來。我當時已經先拿著相機在對焦了,所以
在鏡頭內看到就直接拍下。」等語(見本院98年4 月28日訊
問筆錄第2 頁),且依舉發照片所示,異議人車輛係行駛於
禁行機車道之最右側,其右下方確實有一自小客車車身向左
並行駛於已有水泥水溝蓋之慢車道,且該自小客車距離異議
人機車僅有約1 部機車車身之距離,此有現場舉發照片1 幀
在卷可憑,準此,異議人主張為閃避該自小客車且因慢車道
無法通行始跨越禁行機車道行駛等情,尚堪採信。
又異議人
到庭表示其超越小客車後,就馬上回到右側車道繼續行駛等
情,證人即採證員警乙○○到庭證稱:我沒有看到這輛機車
駛入禁行機車道前是行駛在哪個車道、我沒有看到違規車輛
行駛禁行機車道後,有無再回到右側車道行駛等語,參以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7 款
亦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
、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
導,免予舉發:…七、駕駛汽車因交通管制設施設置不明確
或受他物遮蔽,致違反該設施之指示」,是員警於執勤時理
應以主動積極預防的心態杜絕糾紛,實不宜以事後開罰的方
法招惹民怨,是員警執勤時並未確實注意當時實際車行狀況
,驟然課予異議人故意或過失責任,亦有過苛之嫌。從而,
本院認異議人之異議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撤銷,另為異議
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林 晏 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映 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只能說這種事每天幾乎在每個路口都會出現,
唯一能解釋的就是大大你運氣真不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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