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綠豆薏仁 wrote:
這些被開過單的路段,在近年都抹除了禁行機車的字樣
很開心的是,政府在發現設計錯誤會修正
但不滿的是,那些因為設計不當而繳出的冤枉錢跟誰討...(恕刪)
用這個去提訴看看
行政罰法 第5條
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2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