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交通部路政司 發文字號:路臺營字第0940401267號
發文日期:民國 94 年 8 月 23 日
資料來源:交通部路政司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24、97、98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 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17、9 條
要 旨:有關「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
主 旨:貴院函為「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院94年8月1日院信民大字第 0940008675 號函。
二、所詢「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條之圖例疑義,經檢視該圖例,所繪路面邊線外側如非屬道路範圍,則道路用地 範圍外之使用並無道路交通規則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依前揭規則第183條規定:「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是以,路面邊線以外應非屬車道範圍。
四、至若涉路肩之使用規定,在高速公路部分,於「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及第17條已有相關規定,請參考。
五、在一般道路部分,目前尚無明確之使用規定。惟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 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側路邊行駛。」,是故,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按一般車道配置原則,路面邊線以 外範圍,應可供作慢車行駛之用。
六、有關路面邊線以外之停車問題乙節,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及第98條規定:「除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外,不得駛出 路面邊線」,基此,路面邊線以外範圍,除另有特別規定外,尚非不得供作停車之用。
正 本:臺灣高等法院
參考法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 183 條(92.09.24)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9、17 條(94.03.01)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97、98、124 條(9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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