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 wrote:
沒有一樓樓看
好奇的是法官怎會看到違規檢舉案
違規不是檢舉上去交通單位就直接開單了嗎
還是要等著申訴 才會上到法官那邊?
應該是行政法院的法官
違反交通規則是一種行政罰
通常由警察機關舉報(或檢舉達人提供給警察舉報)
之後就是由監理機關處分(也就是罰錢等等)
受處分人不服可以向監理機關的上位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提救濟
這時上位機關就會審查到底是維持或是撤銷原處分
如果上位機關是維持原處分
這時受處分人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基本上這個被檢舉人也滿肯花時間的
因為到法院應該是第三關了
第一關處份前就會有一次陳述意見
第二關是處分後的救濟
第三關才是到法院
所以~~~~~
怎麼樣都是檢舉人在累
檢舉達人沒事
因為處分人是監理機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