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chnology0113 wrote:有一種叫做 應注意...(恕刪) 像這種的我肯定是讓她快速騎過去結果就可能發生一堆人都跟他一樣快速的一輛 兩輛 三輛挖咧! 一堆都是接連騎過去呵呵 常常等到罵髒話!
neomaster wrote:昨天晚上,在台中市工業區附近,十字路口停等紅燈,前方有2台汽車,第一台於綠燈後右轉,第二台是直行,我是第三台車。在停等紅燈時,已打右轉方向燈,綠燈起步後,開始稍微往機車道偏移,準備右轉, 如果有機車道專用道和汽車專用道,而且有明確障礙物分隔開的,按法規,直行有絕對優先,你打右轉燈也沒差,你就只能等,等到沒機車時再轉如果只是畫線沒有障礙物有種玩法是,管他是什麼車道,只要是要右轉,就是切進最右車道、先關門再說、保護自己、防瘋子如果路口是混合車道,那當然就是早點切入慢車道,早點關門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側車道。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七、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除非直行車有明顯失誤而且能舉證不然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六條應該是100%吧
以交通法規來說,右轉汽車打方向燈,需禮讓機車道的直行機車,這是指兩車位於不同車道而言,一般汽車右轉會越過右側的機慢車道,所以需禮讓直行機慢車,若汽車已於路口前先行切入機慢車道,做右轉的準備時,那直行機車跟右轉汽車,會是在同車道,也就是說只有前車跟後車的關係,如果前方前車已打右轉燈準備右轉,後車還搶快進行同車道超車直行,那後車肇責會佔大部分,這跟後車撞前車的意思雷同,這情況就沒有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