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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超車道應該有的道德標準...

看到小賢子 wrote:
當大車失控往內線衝...(恕刪)

雖然開的慢我也會用龜速形容,
不過我上文龜在超車道的"龜"是台語佔用的意思,
是指長時間佔用內線跟車速無關...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雖然開的慢我也會用龜...(恕刪)



這十多年來每個交通官員,交通委員,執法警察都怠惰嗎?
就你說得對嗎?
可以的話貼張內車道開110,120,沒造成"堵塞”的罰單來看看~
在日本超車道上只要後方有車來就會讓路!
不過同樣的只要前車達到速限,後車也不會要求讓路!

但通常大家都會"互相尊重"讓路不會占用超車道!這是默契!

levi0704 wrote:
主題:
高速公路超車道應該有的道德標準...
超車道的問題在01上面已經吵過好長一段時間


這問題主要是來自在駕駛人,除了高速公路內車道的使用,
一般道路都亂七八糟了,有些人以”紅綠燈為參考用“而感到驕傲....
一般道路上的基本禮儀與規矩都不會遵守了,上快速/高速公路怎麼可能會有改變.

看到小賢子 wrote:
現行法規有這段文字啊~
超車道不是只有超車功能,不是高公局網站上有?
你若覺得用110,120開在內線是有問題,
...(恕刪)

如果有這樣的法規, 請貼出來,請註明出自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
高公局的函釋? 初一,十五不一樣,每篇都不一同? 函釋完全沒說明原法條出處 , 及法律依據為何?

您這上下兩句話, 毫無關係
有問題的不是車速多少公里
是能不能使用這條車道的問題! 何時能進入這條車道, 何時必須離開這條車道的問題。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路權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無論超速,不超速, 龜速, 通通和"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無關
風馬牛不相及

既然是超車道, 就必須遵守"超車"法規, 和遵守"速限"法規是兩回事!完全無關!
路權不是看誰超速, 誰沒超速, 毫無關係, 是欲超車者擁有路權

看到小賢子 wrote:
那~你就去檢舉吧~...(恕刪)


檢舉? 您是說向監察院檢舉 "行政機關" ? 糾正"行政機關" 未依法行政 嗎?
還是行政法院?

不取締的原因是
1.未依法行政,法規已經改了, 官方心態還停留在13年前的舊法規
舊法規 在此 ,下面列舉了新/舊版本比較, 法規已經改很多年了!
現行法規並無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這樣的文字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引用舊法條解釋現行法規?

2."裁罰基準表"出現錯誤, 未依照母法的規定, 且逾越了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授權
這在此篇說明了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143373&p=126#53692717

因為基層員警開單, 並不會去看原條文
而是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對照後抄下條文
但是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
卻漏列"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違規事件,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法條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然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1項第三款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裏面沒有半個字寫"規定之最高速度"!

真正的規定在那裏?
備註有寫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原條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容也完全沒提到"最高速度",只有"最高速限"
條文有的, 反而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違反這個規則,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適用"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或其它幾項的規定, 未以規定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等等
應該寫為"最高速限"
這個基準表寫錯了!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其附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乃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的授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授權了什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原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事件"根本沒有"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這是自行增加 !


將"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
另一個嚴重的錯誤是將法條倒推, 但書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但書是說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以這樣的"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怎麼能倒推過來,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 就不會堵塞? ,所以自行加上這一句來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但書是不能倒推解釋的!, 法律也未授權解釋或擅自增加文字
未依據期刊文獻報告/專業手冊,解釋定義"壅塞" , 卻把不能類推解釋的"但書"倒推解釋??????

依據F-S-J 車流理論 及 美國國家科學院出版之 HCM (此為高速公路設計建造的依據之一)
都指出--堵塞是因為車距, 不是車速多少!

這些內容並不屬於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完全不是
沒有授權, 一個字都不能更動, 連解釋都不必解釋, 解釋都不在授權範圍!
法律沒有授權,自行增加"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這一句! 把"最高速限"自行更改為"最高速度"。這是"未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這樣同時也牴觸了法律

"違反事件",自行增加"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又寫成
行駛高、快速公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者-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
這是行政機關,未依法律授權,超越職權發佈


就算基準表出錯了, 現行條文明白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是標誌
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非超車行駛內側車道, 也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0 條第二項第三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仍然可以處罰

herblee wrote:
如果有這樣的法規, ...(恕刪)

但,得以~這些字本來就是法條內文,怎又變成擴大解釋了。
你是說這10多年來的交通官員,交通委員,執法警察都怠惰,你最嚴謹了嗎?
你可曾想過為何會有但,得以~這些”法律條文內容"還保留到現在~
你有看過在內線"未堵塞”,”開110,120"時被開罰單的,
可以提供罰單來看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但,得以~這些字本來就是法條內文,怎又變成擴大解釋了。
...(恕刪)

麻煩再看一次
您所說的和條文所說的, 是同一件事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是說這10多年來的交通官員,交通委員,執法警察都怠惰,你最嚴謹了嗎?
你可曾想過為何會有但,得以~這些”法律條文內容"還保留到現在~
你有看過在內線"未堵塞”,”開110,120"時被開罰單的,
可以提供罰單來看嗎?
...(恕刪)

依法行政! 請看原法律條文
前面說過
寫函釋的官, 就是引用的條文.....是13年前的"歷史法規"

看到小賢子 wrote:
可以提供罰單來看嗎?
...(恕刪)

並不是未被開單就是對的! 不是看罰單!要看原法律條文

開罰單的依據是 "裁罰基準表"
"裁罰基準表"是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第四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的授權
但是法律授權的部份只包括有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並不包括對"違規事項"的認定

罰單只能證明 『罰鍰基準、舉發或輕微違規勸導、罰鍰繳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或裁決之處理程序、分期繳納之申請條件、分期期數、不依限期繳納之處理、分期處理規定及繳納機構等事項之處理細則』

拿罰單來證明, 這屬於 "錯誤引用法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行政程序法第4條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10條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

應該以法規為準,依法行政

條文已經說明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12#53902780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4221532&p=59#53917805
超車道路權為超車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有路權自然不必離開,可繼續超越。此時, 後車必須降速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另如果前車的前方無車,無車可超,不能稱為"超車",自然無路權,不能行駛於內側車道。 路權當然是落在欲超車的後車所擁有。

和速限多少無關

如果有這樣的法規, 請貼出來,請註明出自那一條,那一項,那一款
高公局的函釋? 初一,十五不一樣,每篇都不一同? 函釋完全沒說明原法條出處 , 及法律依據為何?

herblee wrote:
並不是未被開單就是對的! 不是看罰單!要看原法律條文

那你被眾網友打臉 被交通部 高公局 路政司 公路總局 監理所站 內政部國道警察局 司法院法官打臉N次

所以你是對的?難不成法律條文是你寫的?


那麼愛拗那麼愛掰 不會學美國去蓋私人高速公路嗎?規則要怎訂隨你高興

整天只會胡說八道還會做啥?

你以為01網友智商都跟你一樣?
herblee wrote:
麻煩再看一次 您所說...(恕刪)

有罰單證明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有罰單證明嗎?...(恕刪)

當然沒有

但是比較難取締且要官方認證測速器取締的非超車未最高速行駛超車道的罰單卻一堆

而H神所謂非超車行駛超車道 不需要測速器一般民眾也能檢舉 罰單一張都沒看過..........

好玄啊

PS:跟H神瞎扯淡可以 認真的話你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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