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syflight wrote:
還有一點你忘了
法官還可以判定你 "該注意而未注意", 不是說你黃燈沒路權喔! 是你沒注意燈號變換 以及路口車況. 隨便也可以判你有肇責
我真的覺得台灣病了, 一堆人 死咬著法規漏洞 硬坳, 想要坳到自己完全免責
你們難道忘了警察還有公權力嗎? 玩法? 你們玩得過公權力嗎?
若是在美國 你們這種鑽漏洞 挑戰公權力的人 肯定GG
不是說你同事 全錯, 但看到黃燈 不減速 反倒往前衝的人, 你覺得不用付一點責任?
這樣還想要坳到沒肇責?
好,既然你要專注在法規 那我們就談法
一句話, "該注意而未注意" 警察+法官 就可以判你有肇責.
想坳到自己修車不用錢?(0肇責) 只能說 有夢最美啦!!
又在不懂裝懂
有人受傷嗎?
沒的話哪來"該注意而未注意"???
而且根本沒有"該注意而未注意"這個東西.........
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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