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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走在斑馬線是否有絕對路權?

有一條法規叫做【應注意而未注意】.....

舉個例子:
我一個朋友,未超速行駛在順向車道,對面巷子衝出一台酒駕的機車
無敵大右轉,轉到對向我朋友的車前,當場死亡

經肇事鑑定委員會判定,我朋友的肇責為0
但那又如何? 刑事沒責任,但民事一樣賠了100多萬
法官就是依據【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台灣,大碰小就是大的不對
汽車撞死個沒駕照又闖紅燈的,還是汽車不對
很無奈......
就算行人走在快車道也是要禮讓
只要是遇到行人就是要禮讓
不管行人是否違規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沒辦法

sonyrex wrote:stevenprogram wrote:耳聞朋友的朋友的朋友...(恕刪)曾經有交通大隊的警員上節目與大家討論這件事..目前在中華民國的法律上.行人在班馬線上行走, 有絕對的路權.如果你是在班馬線上撞到人.那肯定揮不完...


行人的部分我了解了

騎腳踏車騎ubike的騎士也算行人嗎

台北市綠燈紅燈都當綠燈的腳踏車太多了
我常常差點撞死騎腳踏車不減速闖紅燈
在中華民國刑法上交通法規只是叁考用
香港就有一個很出名的新聞就是一台重機撞死一個闖馬路的婆婆
完全無罪釋放的案例
但再台灣撞死人無論如何就至少要背起過失殺人罪則
jsingley wrote:
有一條法規叫做【應注...(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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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日報
2014年09月30日11:37

台灣大車隊林姓運將去年8月2日傍晚開車行經台北市辛亥路4段一處巷口,不慎撞飛闖紅燈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黃姓婦人,黃婦落地後頭部受創顱內出血死亡,事後黃婦女兒向林男求償650萬元,但台北地院認定黃婦有過失,且家人已請領200萬元保險金並獲林男賠5萬元,今判林男免賠。仍可上訴。

黃婦的女兒控告林男業務過失致死部分,林男已遭判刑10個月確定,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林男未禮讓走在行人穿越道上的黃婦應負6成過失責任,黃婦闖紅燈應自負4成過失責任,等於黃婦家人可請求金額為慰撫金120萬、喪葬費20萬元,過失相抵後可獲賠92萬元,但案發時林男已賠償被害人家屬5萬元,另被害人家屬也領得汽車強制險200萬元理賠,已高於92萬元,判林男不必再賠償。(劉志原╱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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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個案論之
你從朋友個人案例得來的結論稍嫌武斷
尚不足以當成通則產生這種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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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大碰小就是大的不對
汽車撞死個沒駕照又闖紅燈的,還是汽車不對
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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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再於尺寸大小
而是法規在設計時就有因應其特性賦予其不同程度上的責任
如火車這種易產生重大危害就設置其專用路權
營業駕駛貨櫃特殊重車這類就給予較多限制加重其責任
以此類推...
行人與車輛兩者權責上本來就不是能全然平等視之
更何況有時間場合等等不同條件左右

不對喔!
有案例行人違規穿越快車道被撞死,獲判無罪
但是行人走在斑馬線上就是有優先權,這是法律賦予的保障
所以斑馬線上的行人碰不得
這條款 是告訴 助跑哥 姊 之類的 假車禍 真詐財 的人 可以好好利用的條款


不過我記得 如果50 還100 公尺內 有斑馬線的話 撞到時 沒在上面 那就沒有優先的問題

因為行人自己偷懶 不走斑馬線 所以責任比例會因為有沒有在線上有很大的差距

這是我的認知啦 !!
每次看到闖紅燈的我都很想撞死他,但是我從來沒有實行過......因為我知道穩輸的,而且是都輸
行人在斑馬線被撞,沒認何理由都是對方錯,對方100%肇則
法官會跟你說路口本來就要減速
更何況有"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帝王條款
除非能很明確的證明他是很認真地找死不然汽車應該是多少都有過失
光是那"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可以打死一票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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