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

1030915龜山鄉自強南路車禍


5_2_0 wrote:
路權角度)


依法規路權來說機車是沒有路權的,因為他走在不能走的地方..(不是不該走)

當然 因為在台灣的道路上只要路肩夠大,幾乎很多的機車都會走在路肩上

雖然走在路肩上警察並不會嚴格的去取締,不過那是因為法外之情的諒解所以讓你走

如果真的要去計較法規的規定,又如事故方面,那麼就會討不到好處的.


此事件我判斷:
汽車轉彎有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50%
機車有行駛路肩未注意車前動向 50%
講再多還是回歸正常駕駛模式, 四輪汽車右轉必須先駛至最外側(就別管是幾cm線了), 不能因為比較好轉彎就這樣轉!

後果是自己負的, 不是我們!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講再多還是回歸正常駕...(恕刪)

不管是開車、騎車、走路,
自己在馬路上的安全是自己要去注意的,
把自己的安全交給別人去注意,
這事我賭不下去...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fruits0800 wrote:
你們講的是機車優先道,不是路肩啊。


不好意思,你貼的圖,那是"自行車"道,不是機車優先道




機車優先道跟自行車道是不一樣的
平常不出事就算了
一旦發生事故
走錯車道的先吃一張罰單再追究肇責

米咖 wrote:
講再多還是回歸正常駕駛模式, 四輪汽車右轉必須先駛至最外側(就別管是幾cm線了), 不能因為比較好轉彎就這樣轉!

後果是自己負的, 不是我們!


如果是大型車,有內輪差,可沒辦法行駛最外側再轉
難道機車騎士也不用管它繼續右側超車?????

這畫面我每天都看到
公車要右轉打了方向燈,車子也開始轉了,還有一堆機車從右邊超車
我就等著哪天看騎士撞飛出去....
(很多機車騎士會被砂石車輾死就是這樣)
花了一些時間找了判決書

第一案:
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
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
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
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定有明文。而本件五甲一
路慢車道所劃白實線係為15公分,此固有被告暨輔
佐人所提供之照片及光碟檔一份可證,是本案告訴
人行經之五甲一路外側部分,係以15公分之白實線
劃為慢車道路肩並存之狀態,固可認定。惟道路劃
置路肩或路面邊線,係因其有其他之使用目的及功
能,例如用以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之用,然
絕非謂其完全不能行駛於其上,縱使未按照其使用
目的而行駛之,亦僅定有罰則,此觀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2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9條第1項第5款自明,先予敘明。
----
第二案:
1、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
圍。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
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5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
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
路段得免設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 條
第1 項第3 款、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卷存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所示,前述地點共有3 車道,中
間與最外側車道(即第3 車道)以白實線分隔,最外側車
道與人行道間則劃有紅實線。而再參照上開規則第183 條
之圖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0 年6 月22
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035310300 號函(見偵卷第119 頁
),應認上揭白實線係用以分隔快慢車道,路面邊線係指
上述紅實線,最外側車道則為慢車道。


本例中,路面邊線為紅實線(禁止停車)
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035310300 號函 => 這個函文我找不到

---
不過再怎麼說
過路口還是請小心
遇到三寶,一方付出身體健康,一方付出金錢(或坐牢)再帶個前科,誰都不划算

這算打了講垃圾話的臉嗎?
等法官不如自己動動手動動腦
firedragon wrote:
如果是大型車,有內輪差,可沒辦法行駛最外側再轉
難道機車騎士也不用管它繼續右側超車?????

這畫面我每天都看到
公車要右轉打了方向燈,車子也開始轉了,還有一堆機車從右邊超車
我就等著哪天看騎士撞飛出去....
(很多機車騎士會被砂石車輾死就是這樣)...(恕刪)

本次討論的是四輪汽車, 四輪汽車不應該這麼轉!

至於抱著政府信念的摩托車騎士, 真的只能自求多福!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米咖 wrote:
四輪汽車不應該這麼轉!)


你這說法是不對的

於法汽車完全站的住腳,路肩本來就不是讓你右轉時先行駛入用的

他依法規行駛於車道上右轉,這不用去挑剔他
他的錯在於沒注意後面的來車罷了

F大貼出的判決例子,只是說出無奈下可以走,但沒有針對路權上做判定
這種事例就得看庭上的法規攻防誰能拿出更多法條去說服法官了
yanyu_911 wrote:
此事件我判斷:
汽車轉彎有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50%
機車有行駛路肩未注意車前動向 50%


因為有影片

所以若是我是汽車駕駛

我的辯解是

右轉燈我有打了已經很明白說明我要右轉

右後方我也確認僅有一台慢速機車

而且我也路口減速右轉

機車快速接近我時發現我要右轉有按煞車

但她卻選擇加速前進

她的錯誤判斷造成她的傷害

況且機車還違規快速騎在路肩

汽車何罪之有





這情形通常我就像大家說的

之前就先關門

但白癡到處都有

有幾隻還是會硬鑽

nyko1225 wrote:
況且機車還違規快速騎在路肩

汽車何罪之有)


沒錯

不過 這需要一個很有經驗很會辯論的律師去打這官司

因為 如果法官心證[轉彎車就是要讓直行車],沒有足夠的證據法條(規)會很難說服他
  • 1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