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_2_0 wrote:路權角度) 依法規路權來說機車是沒有路權的,因為他走在不能走的地方..(不是不該走)當然 因為在台灣的道路上只要路肩夠大,幾乎很多的機車都會走在路肩上雖然走在路肩上警察並不會嚴格的去取締,不過那是因為法外之情的諒解所以讓你走如果真的要去計較法規的規定,又如事故方面,那麼就會討不到好處的.此事件我判斷:汽車轉彎有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50%機車有行駛路肩未注意車前動向 50%
fruits0800 wrote:你們講的是機車優先道,不是路肩啊。 不好意思,你貼的圖,那是"自行車"道,不是機車優先道機車優先道跟自行車道是不一樣的平常不出事就算了一旦發生事故走錯車道的先吃一張罰單再追究肇責
米咖 wrote:講再多還是回歸正常駕駛模式, 四輪汽車右轉必須先駛至最外側(就別管是幾cm線了), 不能因為比較好轉彎就這樣轉!後果是自己負的, 不是我們! 如果是大型車,有內輪差,可沒辦法行駛最外側再轉難道機車騎士也不用管它繼續右側超車?????這畫面我每天都看到公車要右轉打了方向燈,車子也開始轉了,還有一堆機車從右邊超車我就等著哪天看騎士撞飛出去....(很多機車騎士會被砂石車輾死就是這樣)
花了一些時間找了判決書第一案: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3 條定有明文。而本件五甲一路慢車道所劃白實線係為15公分,此固有被告暨輔佐人所提供之照片及光碟檔一份可證,是本案告訴人行經之五甲一路外側部分,係以15公分之白實線劃為慢車道路肩並存之狀態,固可認定。惟道路劃置路肩或路面邊線,係因其有其他之使用目的及功能,例如用以起駛、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之用,然絕非謂其完全不能行駛於其上,縱使未按照其使用目的而行駛之,亦僅定有罰則,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2項第2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第1項第5款自明,先予敘明。----第二案:1、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路面邊線,用以指示路肩或路面外側邊緣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15公分,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18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依卷存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所示,前述地點共有3 車道,中間與最外側車道(即第3 車道)以白實線分隔,最外側車道與人行道間則劃有紅實線。而再參照上開規則第183 條之圖例,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0 年6 月22日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035310300 號函(見偵卷第119 頁),應認上揭白實線係用以分隔快慢車道,路面邊線係指上述紅實線,最外側車道則為慢車道。本例中,路面邊線為紅實線(禁止停車)北市警交大事字第10035310300 號函 => 這個函文我找不到---不過再怎麼說過路口還是請小心遇到三寶,一方付出身體健康,一方付出金錢(或坐牢)再帶個前科,誰都不划算這算打了講垃圾話的臉嗎?等法官不如自己動動手動動腦
firedragon wrote:如果是大型車,有內輪差,可沒辦法行駛最外側再轉難道機車騎士也不用管它繼續右側超車?????這畫面我每天都看到公車要右轉打了方向燈,車子也開始轉了,還有一堆機車從右邊超車我就等著哪天看騎士撞飛出去....(很多機車騎士會被砂石車輾死就是這樣)...(恕刪) 本次討論的是四輪汽車, 四輪汽車不應該這麼轉!至於抱著政府信念的摩托車騎士, 真的只能自求多福!
米咖 wrote:四輪汽車不應該這麼轉!) 你這說法是不對的於法汽車完全站的住腳,路肩本來就不是讓你右轉時先行駛入用的他依法規行駛於車道上右轉,這不用去挑剔他他的錯在於沒注意後面的來車罷了F大貼出的判決例子,只是說出無奈下可以走,但沒有針對路權上做判定這種事例就得看庭上的法規攻防誰能拿出更多法條去說服法官了
yanyu_911 wrote:此事件我判斷:汽車轉彎有未注意右後方來車 50%機車有行駛路肩未注意車前動向 50% 因為有影片所以若是我是汽車駕駛我的辯解是右轉燈我有打了已經很明白說明我要右轉右後方我也確認僅有一台慢速機車而且我也路口減速右轉機車快速接近我時發現我要右轉有按煞車但她卻選擇加速前進她的錯誤判斷造成她的傷害況且機車還違規快速騎在路肩汽車何罪之有這情形通常我就像大家說的之前就先關門但白癡到處都有有幾隻還是會硬鑽
nyko1225 wrote:況且機車還違規快速騎在路肩汽車何罪之有) 沒錯不過 這需要一個很有經驗很會辯論的律師去打這官司因為 如果法官心證[轉彎車就是要讓直行車],沒有足夠的證據法條(規)會很難說服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