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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貨車撞死2歲童,法官判無罪,因為用三角函數算出大貨車後視鏡有死角

Pink Floyd wrote:
看完判決書全文,我也...如果說這樣是違反人民感情,
那就請立委去修法,
修成不管怎麼樣,撞死人就是不對!就是該死!
就是要賠要坐牢!
反正台灣沒天理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恕刪)


乾脆修法成 : 殺人者死好了 ... 現在流行所謂的 " 亂世重典 " , 唉 ...
最近一次停權時間-->說明:您已被停權至2010-09-04 。 累計停權次數-->10次
有些歐巴桑沒有受過教育~也缺乏守法的概念
在路上常常容易發生意外~這時的確很難去評斷對錯~
每個人都會說對自己有利的話~

大型貨車應該是沒注意到~司機有可能車開太久精神有差~而沒有看到~
老婦人推娃娃車過馬路~不知是否有走班馬線? 是否闖紅燈? 是否貼在車邊行走~? (事實是來不及過完班馬線)

就如同我之前留言~那個害我摔車的女子一樣~( 是在玩捉迷藏嗎? 還是青蛙過街? )

rick_xbox wrote:
有些歐巴桑沒有受過教...(恕刪)


不只是歐巴桑,我在重慶南路看過不下十數次,穿著西裝西褲皮鞋的歐吉桑無視川流的車輛直接闖紅燈過馬路
還遇過來問路的歐吉桑,當我明明白白指出方向跟位置後,他轉身往另一個方向闖紅燈而過...
直覺上似乎是腦袋有點問題,跟受教育與否無關

另外,似乎沒有人提過一點
行人專用號誌跟車輛用的紅綠燈在燈號變換時是會有時間差的
行人用號誌會提前幾秒鐘變成紅燈(秒數長短視路寬而定)
而車輛用號誌變換燈號時,另一方向的號誌變換也有秒差,不是一方變紅燈時另一方立刻就變綠燈的

這位法官用科學方法判案的精神,其實是該讚賞的
不過要奢求每個法官都能用一致的標準判案是不可能的
畢竟每個人的法學素養、思考判斷能力或科學學養(何況還很多連邏輯訓練都很缺乏)根本就無法一致
lemonccc wrote:
誰說貨車駕駛沒有錯?
上星期警廣的交通診所節目有討論到這個案例,
節目中的張老師對法官的判決非常不以為然,
因為貨車司機很明顯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
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恕刪)


如果有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的話,再往下30條就可以看到:

第133條
行人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
一、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未設有前款設施之交岔路口,行人穿越道路之範圍,應於人行道之延
伸線內;未設人行道,而有劃設停止線者,應於停止線前至路緣以內
;未設有人行道及劃設停止線者,應於路緣延伸線往路段起算三公尺
以內。
三、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快車道
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四、行人穿越道路,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有燈光號誌指示者,應依交通
指揮人員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又無號誌指
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五、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六、在未設第一款行人穿越設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
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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