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k Floyd wrote:
看完判決書全文,我也...如果說這樣是違反人民感情,
那就請立委去修法,
修成不管怎麼樣,撞死人就是不對!就是該死!
就是要賠要坐牢!
反正台灣沒天理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恕刪)
乾脆修法成 : 殺人者死好了 ... 現在流行所謂的 " 亂世重典 " , 唉 ...

rick_xbox wrote:
有些歐巴桑沒有受過教...(恕刪)
lemonccc wrote:
誰說貨車駕駛沒有錯?
上星期警廣的交通診所節目有討論到這個案例,
節目中的張老師對法官的判決非常不以為然,
因為貨車司機很明顯已經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
行。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
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
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