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

北二高 男子遭車輛撞擊

大頭小胖 wrote:
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應注意而未注意"
倘若第一位肇事者(或者稱為受害者)因而被定罪的話
乾脆叫高公局在高速公路上劃斑馬線好了..................這樣對高速公路上的散步行人
比較安全啦
Macoto... D80+A16N+50/f1.8D+SB400(08新入手)
高速公路蓋個人行道畫個斑馬線裝個紅綠燈好了
這樣行人比較方便通勤使用
01有三多 01嘴炮多 01腦殘多 01宅男多
我認為
那個撞到人的車主
應該停在路邊等候警察後續處理
而不是一走了之

過失殺人應該不成立
但肇事逃逸應該躲不掉
5D Mark II 總有一天等到你
第一部車很有可能以為撞到別的東西(如大型犬)

可能壓根沒想到

撞到的是人

以前在國道上撞到掉落物車損

都是自認倒楣

這幾年才知道可以告勒
ptt_hello wrote:
我認為
那個撞到人的車主
應該停在路邊等候警察後續處理
而不是一走了之


問題他的供詞就是說他並不知道那是一個人
而是以為他撞倒小狗
如果在一般平面道路你撞到狗,你可能會停下來處理
但在高速公路上一般人撞到狗會下來報警處理嗎?
只是基本上法官不會也沒那個膽採信這樣的證詞
如果他採信的話大概又準備要讓死者家屬跑到他家灑冥紙了
台灣就是這樣

沒有深受,很難感同
唸書時沒被當過的老師不會懂重修生心裡的悶
沒送自己親人到急診室過的醫生不會明白家屬的焦慮不安
同樣的,一個沒被別人的判決惡搞過的法官
他一樣很難意會當事人為什麼傻眼吧

附上古老笑話一則,我第一次聽到是2001年
傳說中的奶嘴法官

附帶報告一點... 上次小弟在高速公路上有撞到一隻麻雀
不知我這樣算不算應注意沒注意而有過失傷害的問題
或者肇事逃逸啥的
KM (D7D + 24-105 F3.5-4.5) + Sigma(30F1.4 + 70F2.8 Macro + 28-200F3.5-5.6)
on9558 wrote:
那請問一下
摸胸部10秒不起訴
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啊
君不見今日 (9/12) 早上八點 T 台的新聞?
北市捷運出現鹹豬手襲胸五秒當場被逮捕
牠居然嗆聲: 摸10秒都無罪了我摸5秒又怎樣?!

真是丁丁級的法官
snkvip wrote:
昨天晚上新聞 ,一名...(恕刪)

因為這裡是台灣呀.....
A New Driving Sensation
飛尾 wrote:
高速公路蓋個人行道畫個斑馬線裝個紅綠燈好了
這樣行人比較方便通勤使用


國道三號與國道三甲的交會處(木柵交流道)有紅綠燈!

多年前,第一次經過該處時,真的嚇了一跳。高速公路居然有紅綠燈!

哈!哈!
首先呢,先說明一下。起不起訴是在於檢察官,判決則是在法官。這個要先搞清楚。
本例中,肇事者可能會被以"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起訴。

我們先來看過失致死的部份。
所謂過失,以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可分為下列兩種:( 參考陳國義著<民法概要 案例式> )
一、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二、行為人雖然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但最後仍然發生。
第一點也就是網友們常講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但實際上應該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才是比較完整的說法。

就本例來講,開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本來就應該要注意車前狀況,也是就"應注意"。
但"能注意"這點就要看待實際情節,能不能要求行為人注意,行為人有沒有辦法注意。
實際情節包含了很多,如當時天色(白天或晚上)、天氣(有無下雨,起霧等)、道路狀況(是否有路燈、直線或彎道、上坡或下坡)等等的因素。

之前在上民法課時老師有提過一個案例:A君酒後穿越路口,被B君駕車所撞,導致A君死亡。最後B君獲判無罪。
此案例是發生在晚上,有分隔島的大馬路上,而B君所駕始的車輛是行駛在最內側車道,車禍發生時A君是突然從分隔島中跳出。B君跟本就無從防範,所以獲判無罪。
(老師是現任法官)

而肇事逃逸的部分大家可以參閱這裡




ccyang0203 wrote:
撞到人的車子應該有所損傷吧
這部份的賠償可以向死者家屬所賠嗎…

如肇事者死亡,則可以向繼承人請求。
ccyang0203 wrote:
法院審理期間如果無法工作甚至因而丟掉工作
這部份可以向死者家屬所賠嗎

抱歉,這點我不清楚…
ccyang0203 wrote:
撞死人多多少少會產生心理障礙
如因此而就醫 所產生的醫療廢用向死者家屬所賠嗎

可以向繼承人請求
  • 8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