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頭小胖 wrote: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恕刪) "應注意而未注意"倘若第一位肇事者(或者稱為受害者)因而被定罪的話乾脆叫高公局在高速公路上劃斑馬線好了..................這樣對高速公路上的散步行人比較安全啦
ptt_hello wrote:我認為那個撞到人的車主應該停在路邊等候警察後續處理而不是一走了之 問題他的供詞就是說他並不知道那是一個人而是以為他撞倒小狗如果在一般平面道路你撞到狗,你可能會停下來處理但在高速公路上一般人撞到狗會下來報警處理嗎?只是基本上法官不會也沒那個膽採信這樣的證詞如果他採信的話大概又準備要讓死者家屬跑到他家灑冥紙了台灣就是這樣沒有深受,很難感同唸書時沒被當過的老師不會懂重修生心裡的悶沒送自己親人到急診室過的醫生不會明白家屬的焦慮不安同樣的,一個沒被別人的判決惡搞過的法官他一樣很難意會當事人為什麼傻眼吧附上古老笑話一則,我第一次聽到是2001年傳說中的奶嘴法官附帶報告一點... 上次小弟在高速公路上有撞到一隻麻雀不知我這樣算不算應注意沒注意而有過失傷害的問題或者肇事逃逸啥的
on9558 wrote:那請問一下摸胸部10秒不起訴合理嗎 當然不合理啊君不見今日 (9/12) 早上八點 T 台的新聞?北市捷運出現鹹豬手襲胸五秒當場被逮捕牠居然嗆聲: 摸10秒都無罪了我摸5秒又怎樣?!真是丁丁級的法官
飛尾 wrote:高速公路蓋個人行道畫個斑馬線裝個紅綠燈好了這樣行人比較方便通勤使用 國道三號與國道三甲的交會處(木柵交流道)有紅綠燈!多年前,第一次經過該處時,真的嚇了一跳。高速公路居然有紅綠燈! 哈!哈!
首先呢,先說明一下。起不起訴是在於檢察官,判決則是在法官。這個要先搞清楚。本例中,肇事者可能會被以"過失致死"及"肇事逃逸"起訴。我們先來看過失致死的部份。所謂過失,以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可分為下列兩種:( 參考陳國義著<民法概要 案例式> )一、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二、行為人雖然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但最後仍然發生。第一點也就是網友們常講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但實際上應該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才是比較完整的說法。就本例來講,開車行駛在高速公路上本來就應該要注意車前狀況,也是就"應注意"。但"能注意"這點就要看待實際情節,能不能要求行為人注意,行為人有沒有辦法注意。實際情節包含了很多,如當時天色(白天或晚上)、天氣(有無下雨,起霧等)、道路狀況(是否有路燈、直線或彎道、上坡或下坡)等等的因素。之前在上民法課時老師有提過一個案例:A君酒後穿越路口,被B君駕車所撞,導致A君死亡。最後B君獲判無罪。此案例是發生在晚上,有分隔島的大馬路上,而B君所駕始的車輛是行駛在最內側車道,車禍發生時A君是突然從分隔島中跳出。B君跟本就無從防範,所以獲判無罪。(老師是現任法官)而肇事逃逸的部分大家可以參閱這裡
ccyang0203 wrote:撞到人的車子應該有所損傷吧這部份的賠償可以向死者家屬所賠嗎… 如肇事者死亡,則可以向繼承人請求。ccyang0203 wrote:法院審理期間如果無法工作甚至因而丟掉工作這部份可以向死者家屬所賠嗎 抱歉,這點我不清楚…ccyang0203 wrote:撞死人多多少少會產生心理障礙如因此而就醫 所產生的醫療廢用向死者家屬所賠嗎 可以向繼承人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