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

再次提醒雪隧速限


PSK wrote:
剛發生了一件讓人非常...(恕刪)


看你提供的照片
他與前車已經很近了

你可提供影像檔給大家看!

有次開9X了
後面的車也是狂叭....
是要趕投胎嗎?

如果是自己要超速或違規(不是說樓主.)
就去超速跟跨黃線超車就好.
一直叭.
真他XXX的.....

PSK wrote:
剛發生了一件讓人非常...(恕刪)


我也很討厭遇到雪墜龜
但開80沒有違規哦
雪墜裡沒有所謂的超車道
所以就算在內線車道開60也是對的
因為最低速限是60
kc01 wrote:
我也很討厭遇到雪墜龜
但開80沒有違規哦
雪墜裡沒有所謂的超車道
所以就算在內線車道開60也是對的
因為最低速限是60
...(恕刪)


請看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寫多少?

隧道內的速限標誌, 和隧道外的不一樣
都是大大的紅色最高速限 90 , 沒有80, 也沒在下方再寫一個小點的最低速限60
速限標誌沒寫最低速限, 只有最高速限, 就是把"最低速限"拿掉了!
此時只有一種速限, 就是最高速限

隧道內的內側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並沒有法條規定, 在隧道內的最左側車道, 就不是"內側車道",就不是"超車道"
既然是超車道, 就有"專用車道"的含義
超車必須有超越的過程, 就算隧道內地面上劃線, 不能跨越, 仍然必須要有"超越"的動作
不能落後給右邊車道的車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隧道內的內側車道,車速必須是最高速
就車速言, 內車道在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隧內的最左邊車道, 車速必須保持90km
而不是右邊車道的60-90km

但如果速限標誌,沒寫最低速限, 只寫最高速限,此時只有一種速限, 就是"最高速限"
此時,右邊車道的速限, 也不是60-90km ,而只有90km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1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因為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隧道內的"速限標誌", 只有最高速限90, 沒有最低速限60
此時只有單一速限90, 不是90-60

況且,依據"速限"的特別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八條第一項第3款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即 "小型車於F車流或S-stable車流之下"
"內側車道" 此時只有最高速限, 沒有最低速限,速限為單一數字 90km

如果因此造成堵塞,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例第33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罰鍰加倍

PSK wrote:
其實盡量避開車多的時...(恕刪)


雪隧怎麼不堵車!!隧道開90公里!出隧道只能80公里(往台北)!有這樣設計不堵車才怪!!
herblee wrote:
請看法規高速公路及快...(恕刪)


如果照b大的看法
而且在墜道內不論內外車道的大大紅色速限牌均只有一個90,下方無最低速限牌
所以外車道也是單一速限90??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修正版
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
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
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
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
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四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在墜道內車道間均為雙白色實線,為禁止變換車道
如果有超車道的話,在超完車後應走回原車道
但雙白線又是禁止變車道,要如何變回原車道呢??

kc01 wrote:
如果照b大的看法而且.
在墜道內車道間均為雙白色實線,為禁止變換車道
如果有超車道的話,在超完車後應走回原車道
但雙白線又是禁止變車道,要如何變回原車道呢??滾來滾去
..(恕刪)

超車要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不能"完成"超車, 還是必須要有超越的動作, 車速要高於"右邊的車道"
一直連續超越, 不斷越過右邊的車,直到"沒有"雙白色實線,有安全車距, 就要回到原車道
超車Overtaking,必須回原車道
超越Passing,不一定回原車道
但是超車包含有變換車道及超越, 不能變換車道, 仍然可以"超越"

依據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對"超車"的描述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同向單一車道,必須等"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
多車道,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前車就是因為車速落後, 才須要超車, 這不就是代表前行車減速,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或表示"允讓"

"或"表示三者擇一即可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車道寬度為 3.7m , 汽車的寬度Focus 1823mm. Mondeo 1886mm. Sedan5 1805mm , Vios1690mm, 兩台車寬+0.5m , 一定超過3.7m , 不可能同一車道超車, 一定要變換車道。
此為第一次變換車道
同向單一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到"對向車道", 在"對向車道"上超越
多車道
無論是前面高管規則的8-1-1或8-1-2,是由外側車道變換車道到"中線車道"上超越
8-1-1或8-1-2,是寫"超越", 所以不一定回原車道, 但還是"左側超越"

或是 高管規則8-1-3 , 由中線車道變換車道到"內側車道"上超車, 超車必須回到原車道

所以超車Overtaking,包含有二次變換車道Changing lane + 超越Passing
要先變換車道到前車左側, 在內側車道上"超越"前車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 最後一次變換車道, 要駛入原行路線
超越是超車的其中一部份,是包含在整個超車行為當中,"最高速限行駛"那一段


如果暫時不能變換車道, 不能完成"超車"所有的步驟, 但是,
在內側車道行駛時,還是必須要有超越的動作, 車速要高於"右邊的車道"
也就是不斷的最高速限行駛,同時也不斷的"超越"
雪隧車距50公尺是依時速70公里以上,一般駕駛在突發狀況下反應的時間換算得來的車距.有人反應快可以40公尺車距,有人反應慢50公尺還不夠用而需要55公尺,所以每個駕駛反應快慢不同,本質能掌握自己可以反應各個不同的車距.今天警察取締重點應該擺在任意逼車,烏龜車上,而不是在車距上斤斤計較.

每隔3公里開放500公尺可以變換車道,避開路隊長,{可挑選在直路,平路(非上下坡路段)實施}

PSK wrote:
剛發生了一件讓人非常生氣的事
麻煩請各位用路人駕車於國五 雪隧時
請注意您的時速 !!!!

上限90/h + 10/h 寬容值 = 你可以開100/h 不會被抓
如果只開90/h 那也算可接受
但開內線 不到80/h 我閃了你燈 你不爽直接來個"急煞"
我覺得你真的太誇張了!!!
我車上還有小孩

你車上也有小孩
何必這麼白目?

第一次走雪隧嗎?! 不懂要問
別急著生氣
不然你可以不要來宜蘭!!!

(恕刪)


其實這個問題有常聽警廣的,都應該聽過警務正很多次解釋了!
在沒發生危害或事故時僅予以勸導,免予舉發!
如果發生事故或是危害交通還是會被罰超速這一條的!

勸導的意思就是你還是違規,只是不罰你,叫你下次不要這樣了!
不要沒被罰過就當作理所當然


以下為高公局的問與答
高速公路行車安全問答集
問題:超速取締標準為何?(含雪山隧道)
回答: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已於95年9月16日修正,其條文第十二條規定:「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經執法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統計往年交通事故而造成嚴重傷亡,超速失控為肇事之重要原因,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該局將依前揭規定辦理,行車途中仍請依速限標誌指示行駛,切勿超速
小弟較好奇…有保持好安全車距嗎???

大家為啥沒討論到這點
acesslai wrote:
放寬心,看看隔壁車道前後有無車輛,拉大點車距。自己換...(恕刪)

這件事,能做不能說..不得已的時候才做的,也要當心後車拍到見獵心喜而提出檢舉..
  • 7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7)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