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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線道,沒有劃禁行機車,直接左轉?紅單?

呵呵
說到標誌
我一直難忘的牌子是這樣的


好像不待轉是正常的
要待轉還要抱著感恩的心
(被「允許」的唷~)
請問,政府可不可以帶頭違法?

『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這裡沒有問題

『無標誌或標線者...
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
應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
主要問題在後段

公路總局宣布原則上開放三車道;台北巿也有許多路段塗掉了禁行機車字樣
如果這多出來的車道,沒有掛上牌子指示(250以下)機車可行駛
依現行交通法規,機車究竟可不可以行駛?

若依上面幾樓見解,沒有特別指示、禁止機車是否可行駛該車道時,機車就是只有外二側車道可行駛
則,這些被塗掉禁行機車的車道,機車依然不可以行駛

否則,就是政府單位耍花樣,塗掉禁行機車,平時,機車騎在上面雖然不會被開單
有事的時候,就說機車騎士自己違規,沒有守法...
這是一個政府應該做的事嗎?
gavin324 wrote:
個人覺得兩段式左轉的政策是好的
有些路大條機車在中間等左轉是蠻危險的

大部份左轉事故是不當左轉造成的,
比如,到了路口才由外側車道橫過內側車道(菓林妹),或是轉彎車不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
lily4383 wrote:
好像不待轉是正常的
要待轉還要抱著感恩的心


有點類似機車黨的主張:想要兩段式的,還是可以兩段式


cranberry wrote:
請問:三線道,沒有劃...(恕刪)


樓主小心被網路謠言唬了

我們來看看網路上這則所謂"路臺監字第1020406681號 發文日期:102/07/03
"的內文=>

主旨:有關臺端函詢機車是否能行駛於同向三車道以上且無劃設禁行機車標線之內側車道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一、復臺端致本部首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查機車行駛於道路,首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規定行駛,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應在最外側二車道行
駛;單行道應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另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應在最
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應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爰依現行上開條文規定,
臺端所提同向三車道以上路段如未設置禁行機車或兩段式左轉標誌標線時,
係得行駛內側車道或由內側車道逕行左轉,尚無疑義,請參考。


文中前段說根據條文 無標誌標線指示時 機車在包括慢車道的多車道上都只能行駛外側兩車道
後段卻自打嘴巴說無標誌 機車卻可以行駛內側車道 甚至逕行左轉
看的懂中文的都能理解 這則所謂的交通部回文是前後矛盾

再來"路臺監字"是路政司的解釋函 交通部目前查的到的路臺監字是101/09/03的釋涵
並沒有路臺監字第1020406681號
即使真的有 解釋函並不能凌駕條例跟法律 更何況前後矛盾的解釋函
何況解釋函目的是解釋條文或規定 但不論是道安還是條例都寫得很清楚 有啥好解釋?!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明確的指出沒有交通標誌標線特別指示時
機車"依規定"只能行駛外側兩車道
違反道安未必有罰則 但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3款明文=>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所謂的"規定車道"指的就是外側兩車道 所以機車在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行駛內側車道依法開罰600元

如果機車行駛於劃設"禁行機車"標誌車道 未必是三車道以上的內側車道(有可能是兩線道或高架橋)
不適用前列條文 但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2項第3款=>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機車行駛於劃設"禁行機車"標字的任何車道 依法開罰900元
如果該路段同時又是三車道以上的內側車道 那取其重者 還是開罰900元

機車車友拿著網路上來源不明的解釋函作為護身符 實在令人堪慮
罰錢事小 還可以申訴
如果是車禍 法庭上講的是法律跟證據 交通部任何的解釋函都只是給法官參考
千萬不要天真的認為法官會看不懂道安跟條例上面機車所謂的"規定車道" 那是中文 沒那麼難~~




wetty wrote:
如果不掛,則是公路局採取了如我前面所用的解釋方法

如果不掛不劃就應該修法

因為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第 3 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
準或準則。
第 11 條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各法之位階如次:憲法、法律(法、律、條例或通則)、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下階牴觸上階無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屬於法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屬於交通部和內政部訂定的命令
公路總局的說法屬於?

會不會修法就大家等著看囉

wetty wrote:
走高速公路的時侯,有看到『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牌子
所以解釋為『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也是成立的

所以我走的路段沒看到有設
就不用遵守內側車道是超車道的規定?

況且只有寫超車道 有寫怎麼使用嗎?
請問超車道使用方式要依哪條法規的規定?

再來
第八條還有其他款耶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
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
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這些都沒牌子等
所以都不用遵守了?
因為不可能有沒標誌標線的路段嘛
wetty wrote:
公路總局要開放三車道,他們也要想辦法,能解釋得過去才行,不然就要修法

黃色小鸭 wrote:
如果不掛不劃就應該修法

前面就表達過這個想法了

不過,塗消禁行機車,己經發生了;而修法還沒有看見
wetty wrote:
請問,政府可不可以帶頭違法?

所以政府有帶頭違法的疑慮
話說,總統府前的凱道就是一例(不過可以用轉彎專用道凹過去,反正那裡沒有直行)
黃色小鸭 wrote:
這些都沒牌子等
所以都不用遵守了?

紅綠燈有掛牌子寫紅燈停、綠燈行、黃燈要小心嗎?
標誌、標線,本身就有意義了;沒有其他牌子,依這些標誌、標線原本的意思走,才是最直覺的駕駛方式(在標誌、標線以外,又訂了一堆規定,初一十五不一樣,反而沒有人能完全守法)

(98)...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應遵守下列規定:

(99)...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不覺得這兩條文的嚴謹程度,很不同嗎?
wetty wrote:
紅綠燈有掛牌子寫紅燈停、綠燈行、黃燈要小心嗎?
標誌、標線,本身就有意義了;

你這沒回答我耶...

紅綠燈是依照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設置
裡面第二百零六條自有其燈號解釋

請問超車道標誌的解釋在哪個法規裡?

再來
請問哪裡有以下這些標誌標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
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
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
前車。
六、拖吊車輛於執行拖吊任務時,除有特殊狀況外,應行駛外側車道,
並禁止變換車道。

車道線 路面邊線能指示以上條款中的事項?

wetty wrote:
沒有其他牌子,依這些標誌、標線原本的意思走,才是最直覺的駕駛方式

沒有其他牌子(標誌、標線),要如何依原本這些標誌、標線的意思走???
A行為要如何遵守B標誌、標線???

wetty wrote:
(在標誌、標線以外,又訂了一堆規定,初一十五不一樣,反而沒有人能完全守法)

你覺的一條道路能把所有規定註明在標誌、標線裡嗎?

前面就表達過,法條文字有語病,
結果小鴨大就要拿其他條文來戰

今天新聞:機車優先引誤解

交通部路政司運輸管理科長說...若汽車駕駛人因「優先道」名詞而產生用路誤解,將研議、檢討此一名詞的適當性。

汽車駕駛,走錯車道,說他看不懂,政府就說會檢討
機車駕駛,看不懂,走錯了,就是自己有問題?
cranberry wrote:
請問:三線道,沒有劃...(恕刪)


1.有待轉區及待轉標示者 => 必須 兩段式左轉
2.有待轉區無待轉標示者 => 可以 兩段式左轉
3.無待轉區有待轉標示者 => 必須 兩段式左轉
4.無待轉區無待轉標示者 => 不可 兩段式左轉

理由如下(最重要為紅字部分)


機慢車兩段式待轉區"標線",其規範為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三章 標線 第四節 指示標線 191條

第191條
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用以指示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
踏車或慢車駕駛人分段行駛。視需要設於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長方形,線寬十五公分。劃設於停止線前端,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
道者,劃設於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方。


其中,指示標線之定義為148條


標線依其功能分類如左:
一、警告標線: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道路上之特殊狀況,提高警覺,並準
備防範應變之措施。
二、禁制標線:用以表示道路上之遵行、禁止、限制等特殊規定,告示車輛駕駛人及
行人嚴格遵守。
三、指示標線:用以指示車道、行車方向、路面邊緣、左彎待轉區、行人穿越道等,
期使車輛駕駛人及行人瞭解進行方向及路線。


請注意"指示"的定義,並沒有強制力


也就是說,待轉區之標線屬於"指示"性質,並沒有"強制"之能力

而真正有"強制"能力則是屬於 第二章 標誌 第三節 禁制標誌 第65條

之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 ,才有強制兩段式之能力



第65條
  機慢車兩段左(右)轉標誌「遵20」、「遵20.1」,用以告示左(右)轉大型重型機
器腳踏車以外之機器腳踏車或慢車駕駛人應遵照號誌指示,在號誌顯示允許直行時先行駛
至右(左)前方路口之左(右)轉待轉區等待左(右)轉,俟該方向號誌顯示允許直行後
,再行續駛,以兩段方式完成左(右)轉。本標誌設於實施機慢車兩段左(右)轉路口附
近顯明之處,並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



以"應"字在法律上而言,屬於強制、必須之義務

及以最後一句"配合劃設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標線"來看

這一點就可以明顯看出待轉區標線之性質,屬於一"輔助",並非"強制"性質

所以要待轉與否還是看待轉牌 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之條款比較準確


而上面說"可以待轉"的意思,是因為標線信賴原則

沒有義務,但是有賦予給機慢車待轉的"權利"

但通通完全都沒有的時候,就"不可以"待轉了



以下為兩段式左轉之法令來源解釋




首先,重複一下觀念,在法律中,汽車=機車

汽車跟機車路權是一樣的,機車可以行駛快車道

除了有"特別規定"該車道為禁行機車的以外

(快慢車道的分類請看文底,我相信到現在,很多人觀念還是錯誤)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器腳踏車)。
請注意這裡 ^^^^^^^^^^^^^^

這條,連台北市交通局長,都被狂打臉過....(2:10~3:15~高潮~4:30~)


機車不是慢車,機車是汽車!!!!!!



所以機車左轉彎時,要看102條

機車左轉時,原則上,請切入最內側車道直接左轉

千萬不可以從外線直接左轉,這非常危險,類似車禍一大堆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
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但是,因為現在內側車道很多都畫設有禁行機車

所以另有"特別規定" 99條



第 99 條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
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
;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這部分是容易被誤解的地方,也是很多"機車一定要兩段轉"的打臉法條

依99條來看,似乎是所有的機車都必須要兩段左轉,但~~~~這是誤解

因為總是少看了前言,"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


也就是說,機車左轉時,優先適用的法條是102條,99條是"特殊條款"


99條要成立是有特殊條件的,也就是99條中的"下列規定",是指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


99條的意思是說,以下條件之一成立下,機車才使用這條規定兩段左轉

"可以且必須兩段式左轉"條件如下

1.有兩段左轉的標示標線
2.內側車道有禁行機車
3.三車道以上的單行道


以上三點都沒有任何一點存在時

機車就 "必須要使用" 102條,直接左轉,不需要,也不能待轉 (注意"應"字樣)

甚至,如果在沒有以上條件者,逕行兩段左轉,是有可能違反102條的

所以 沒有規定要待轉,就是不可以待轉 (當然,警察不抓就是)

如果不用待轉而待轉,跟未兩段左轉一樣,可以處600-1800元罰鍰 (道交處罰條例48)
wetty wrote:
前面就表達過,法條文字有語病,
結果小鴨大就要拿其他條文來戰

今天新聞:機車優先引誤解

交通部路政司運輸管理科長說...若汽車駕駛人因「優先道」名詞而產生用路誤解,將研議、檢討此一名詞的適當性。

汽車駕駛,走錯車道,說他看不懂,政府就說會檢討
機車駕駛,看不懂,走錯了,就是自己有問題?

你講的跟我們之前講的有啥關係?

機車優先有問題代表其他法條都有問題?

你想張飛打岳飛?
還是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更何況懂法規的都知道:
同規則第174之1條規定,機車優先車道,則是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的機車,優先行駛的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佔用行駛。

別亂扯了
又不是第一天認識你


希望哥 wrote:
1.有待轉區及待轉標...(恕刪)

你的邏輯跟交通部路政司或公路總局一樣

等於上面大家爭執的點你沒看到

黃色小鸭 wrote:
機車優先有問題代表其他法條都有問題?

文字不明確,容易造成用路人誤解
把文字修改明確,大家才好遵守
不管哪一條,都可以修
(憲法都可以修了,交通規則不能修?)
黃色小鸭 wrote:
更何況懂法規的都知道:
同規則第174之1條規定,機車優先車道,則是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的機車,優先行駛的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佔用行駛。

如果這麼明確,政府官員還幫違規汽車說話,是不是偏袒?
黃色小鸭 wrote:
又不是第一天認識你

Sorry我不認識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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