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dyune wrote:所有事情都是看證據的,目前所有的證據就是對方涉違規穿越道路並且未注意左右來車,而我是涉嫌未能注意車前狀況,整體來說應該刑法最重也是判拘役1個月得易科罰金,頂多3萬罰款。
而且對方已經出加護病房並脫離險境,醫藥費屬於民事的部分對方違規應該為肇事主因,我估計最多賠醫藥費30%,但我只要主張當時有絕對路權,應該就不用賠償。
我只希望以後能夠不要再遇到明明有斑馬線卻不按規定走斑馬線的行人了,這才是害人害己
唉~不知檢討
光你這句話
我就支持阿婆告到底
光一個傷害罪就有你受的了
希望你偷懶違規穿越馬路時
也遇到跟你一樣趕時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