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嘴邊常念"厝邊叨"的人竟是如此難相處看來我得去嵩山少林寺深造個5年學個大力金剛腿或是鐵頭功都好看到這種人以後直接處理省得勞煩管區樓主不要跟這種人嘔氣他現在爽了這邊改天就苦了另外一邊人生就是這樣很公平地...
酥狗 wrote:停到讓車子過不去怎樣都是不應該.......(恕刪) 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我也非常討厭這種佔用巷子的可是,我一直笨笨的以為沒畫紅黃線,無違規可言,叫警察來也無可告發如果真的沒劃紅黃線停了還是有違規,那就能正大光明檢舉了這位前輩言下之意是否意旨:雖然沒畫紅黃線,但是只要汽車無法通行,就算是違規,可以開罰單的?那如果汽車仍可通行呢? 這樣是違反哪條規定,要怎麼檢舉呢?
CWC20030205 wrote: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我也...(恕刪)這位前輩言下之意是否意旨:雖然沒畫紅黃線,但是只要汽車無法通行,就算是違規,可以開罰單的?那如果汽車仍可通行呢? 這樣是違反哪條規定,要怎麼檢舉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我家巷口的也是,不過巷子寬有8M,所以還能進出,只是如果兩邊都停車,就會無法會車。特別是轉角這戶,只要人不在,就會拿三角錐把路邊圍一塊位置,因為他回來要停,總共占用3個車子停的長度。有附近住戶曾把車停到三角錐的位置內,他開車回來還會猛按喇叭叫人出來移車。聽說還是建設公司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