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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弄內佔地為王的路霸


賽武當。戈來 wrote:
建議每次遇到都下車做拍照的動作
如果上法院就可以提供給法官看


拍照就拍照

幹嘛還要"做一個拍照的動作"


原來嘴邊常念"厝邊叨"的人竟是如此難相處
看來我得去嵩山少林寺深造個5年
學個大力金剛腿或是鐵頭功都好
看到這種人以後直接處理
省得勞煩管區

樓主不要跟這種人嘔氣
他現在爽了這邊改天就苦了另外一邊
人生就是這樣
很公平地...

酥狗 wrote:
停到讓車子過不去
怎樣都是不應該....
...(恕刪)


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我也非常討厭這種佔用巷子的

可是,我一直笨笨的以為沒畫紅黃線,無違規可言,叫警察來也無可告發
如果真的沒劃紅黃線停了還是有違規,那就能正大光明檢舉了

這位前輩言下之意是否意旨:雖然沒畫紅黃線,但是只要汽車無法通行,就算是違規,可以開罰單的?
那如果汽車仍可通行呢? 這樣是違反哪條規定,要怎麼檢舉呢?

CWC20030205 wrote:
我會這樣問是因為我也...(恕刪)
這位前輩言下之意是否意旨:雖然沒畫紅黃線,但是只要汽車無法通行,就算是違規,可以開罰單的?
那如果汽車仍可通行呢? 這樣是違反哪條規定,要怎麼檢舉呢?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
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
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我家巷口的也是,不過巷子寬有8M,
所以還能進出,只是如果兩邊都停車,就會無法會車。

特別是轉角這戶,只要人不在,就會拿三角錐把路邊圍一塊位置,
因為他回來要停,總共占用3個車子停的長度。


有附近住戶曾把車停到三角錐的位置內,
他開車回來還會猛按喇叭叫人出來移車。

聽說還是建設公司老闆
對付這種人,不用客氣
支持版大
多讓她吃幾張罰

fq2091 wrote:
這家人時常把巷口的道...(恕刪)
何必打110
就直接提告就好了~
這種人就是需要原po犧牲小我
當然車險要保多一點先~
住巷內的人就靠原po囉
版大做的太讚了,不能溝通的人就是要這樣對付

fq2091 wrote:
這家人時常把巷口的道...(恕刪)

好高級的車 左邊溜進去那台ALTIS
沒雨沒霧 還開後霧燈
有照到車牌的話
可以檢舉多一條喔
跟我家對面的一樣;自家門口停不夠,

還停到別人家門口,以為整條巷子
只有他家有錢買的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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