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4861210 wrote:請問一下,如果像阿伯這樣已經傷人,又跑到車前砸玻璃,如果駕駛真的情急害怕繼續受傷害得情況下,踩了油門壓過去,算正當防衛嗎?...(恕刪) 算防衛過當吧。依法官裁判,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min822 wrote:晚上新聞台已經有播了 警察說找到人了 家屬說他因失業心情不好 且有"精神疾病" 當天應該忘了吃藥 才會傷人...這答案似乎已經成定律...(恕刪) 記得過去的判法如果不要遇到恐龍法官的話傷害罪又講說自己有經神疾病若法官判定此人並無精神疾病很可能被當成意圖脫罪之辭且無悔意加重其刑如果是我我寧願認罪表示有悔改之心
singfeng3388 wrote:電擊棒是管制物品.一...(恕刪) 嗯嗯~主管配置給我的防身部品~因為常常要收大量貨款在車上~所以....就這樣嚕!!現行法令應該是管制物品~防狼噴霧劑就不列入管制範疇~
受害者真的很可憐,但也不需要笨成這樣啊,對方會攔車就是有不良意圖,都看到拿球棒了還不敢快加足油門逃跑,不管是倒車或往右切開走,時間綽綽有餘,可是卻傻傻的停在那還開窗,如果今天對方是拿槍而不是拿球棒,那就不是頭破血流而是腦袋開花;被攻擊了還不知道反抗開車撞他做正當防衛,還好對方還不夠瘋,不然可是會被白白打死,這樣就真的是"死不瞑目"@@ 一開始還以為傻傻的停在那是要開打開幹,如果是這樣也就算了,結果卻是如此收場,這種事件就算人被抓到了又如何?一般來説最多以傷害罪起訴,99%不會被關,最多民事賠償而且拿不拿的到都是很大的問題?!請駕駛們真的要小心安全,台灣現在什麼不多瘋子最多!!!
當他拿球棒攻擊時..我可能會開車衝撞他因為我覺得自己生命有糟到協迫不知道在法律上我算不算...正當防衛吼??可惜我不是讀法律的chuscheng wrote:失業的人車廂不放報紙...(恕刪) 因為失業沒錢吃飯...所以想去吃免錢飯吧
mephone2 wrote:當他拿球棒攻擊時.....(恕刪) 若是我,很有可能就拿起車上的XO喝一大口,不小心就開車"碰到"他,之後回家先民事脫產,再到醫院驗傷順便開憂鬱或躁鬱證明..........修法前台灣還是酒駕天堂喔!!過失致死不重啦.....一下子就出來,君不見法院一堆判例嗎?(台灣沒有一級謀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