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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了這麼久,就是不要「超速」超車,還不懂嗎?(5/24「文末」新增高公局最新函覆結果)

誰都會有發生緊急事件的時候,當然希望大家及家人都能平安,但哪天因家中有人生病或妻子臨盆....人生悲歡離合的事情發生時,相信當下的您必定歸心似箭。超速絕對是錯的,但遇到很多情況是因焦急而發生的,試想如當這些狀況發生時,您因工作在外地而需趕赴回家時,高速公路車流量中等,但卻有車維持您所謂的最高速限(甚至+10KM)持續行使內側車道時,遠遠看到他有機會切出,閃了兩次大燈加友善的喇叭聲兩短聲,該車不予理會,直到逼近時該車已與鄰道已呈現並行時,難道要向外連切兩車道閃過嗎???這樣對所有用路人會更安全嗎?內側就是超車用的,除非壅塞,超完就應切出,別再拘泥於"維持最高速限"了!
支持開車請不要超速
尤其要保持定速
隨意變換車速才是最危險的
但是~所謂的龜車方
請不要用對方超速才會追上我
這一個論點來講
因為他違法是一件事
但是占用車道也是一件事
當然~我之前在別篇有說過
在法律上~於情於理於法
你都沒有錯
但是占用就是占用了
尤其很多還沒開在最高限速(這才是令人討厭的)
法律雖然沒有規定這樣的法條和罰責
但也說明了~內側為超車道
請勿長時間占用
因為超車道在一定的狀況下
也是紓解車流用的
所以法律不可能規定你只能停留多久
只說明請勿長時間占用
但這點不是哪來讓你說嘴
我就愛開在超車道怎漾
我沒犯法阿
愛開快車的人~就讓他開
撞死最好
但在規則下~就是超完車~回到中線
簡單明瞭
酒駕~危險駕駛
通通抓去槍斃

pig001 wrote:
誰都會有發生緊急事件...(恕刪)


如同我在最後一段寫的:
要超速超車的
或許,當下無意外發生倒是平安無事
這些事後也都可以構成理由
但如果在超速的途中,發生車禍或其他意外
像葉少爺那樣
你不止害到自己,也害到無數個無辜的家庭
在車禍發生的那一瞬間,這都已經無法成為你破壞無數無辜家庭的藉口了

況且,真的有急到要一路超速飆車的
老實講,在內側車道「前方都無車」的狀況下
「每次」超車後都會切回中、外側車道嗎???
真的會的話,這樣真的有比較快嗎?
其他用路人不會受到波及嗎?
還有,反正都無視違規跟其他用路人的安全了
用路肩也方便多了,不是嗎?

dreamer.7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稍微了解法律用語的人應該知道,得跟應是不一樣的,copy一下U-car討論區的內容:
在法律用語中,「得」與「應」表示兩種不同的意義。
「得」,表示法律授權你有權XXXX ,既然是你的權力,你可以選擇不使用,也不構成違法。
「應」,表示法律要求、命令你必須遵守 XXXX,你不遵守就是違法

第三條翻成白話一點: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表示駕駛人可一自由意志選擇。但是不強制要求「必須」。因此,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可以依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小老頭我是法律本科系畢業,您的見解有一些不是很正確,跟您交換一下意見
所謂"得"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指的是當您滿足後方的充要條件(最高速限)始"得"以,也就是要滿足最高速限後才"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而不是你可以在未滿足充要條件(最高速限)就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
翻成白話來說,就是你如果已經達到最高速限行駛,你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你行駛於內側車道時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達到最高速限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閱,寫這麼多,有用就好了...

不管你是哪方,都

此題目前無解就是了

nxwo wrote:
第一、
先就大家最存...(恕刪)

Daniel Blue wrote:
小老頭我是法律本科系畢業,您的見解有一些不是很正確,跟您交換一下意見
所謂"得"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指的是當您滿足後方的充要條件(最高速限)始"得"以,也就是要滿足最高速限後才"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而不是你可以在未滿足充要條件(最高速限)就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
翻成白話來說,就是你如果已經達到最高速限行駛,你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行駛內側車道,而不是你可以自行選擇要不要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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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嚴謹追求是非的決心與毅力頗令人佩服。

不過,這社會上大多數的人都習慣「拉低賽」,一些是他們的腦子無法做精密分析,一些是他們自己就是不遵守規矩者所以懶得弄清楚規矩,還有一些叫「鄉愿」(德之賊也),他們不願意得罪任何人,所以,說的話皆似是而非以使自己處於「安全的位置」。

其實樓主用功的引了政府釋令回函,與法院判例,已經完成任務。部分的人有看沒有懂、或者是看了也不想懂、又或者根本沒耐心一字一字看到完那些,樓主其實根本無須理會。

樓主很有學術求知的精神,給你一百個讚!!
祝您一切平安!您命好,未發生過緊急事件,我提到超速是不對的,但這島上居住兩千多萬人,如人人都像您僅八股的遵守相關法條而不能有所變通(您只在乎的論點,而忽視其他的),真是悲哀!社會新聞都有緊急事件跑路肩,遇國道警察說明原由,國道警察還協助開道的!您真是....不用您老再回了,人人如都自私、八股而不互相體諒,能說啥呢!

pig001 wrote:
誰都會有發生緊急事件...(恕刪)


你一定是沒發生過所謂緊急狀況
如果發生緊急狀況.....這時候請走路肩......幹嘛還要跑到內線跟別人擠勒?
超速就超速 為什麼你只談"超速超車"?

你究竟是憑什麼認為自己剛好開在最高速限
超你車的人都是超速? 你可以不可告訴我 你到底憑的是什麼?
你的GPS超準? 你的表速超準? 對方衝過去的時候你有用雷達槍去掃?

你到底憑的是什麼? 只憑一張嘴?

不佔用超車道 到底有多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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