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er.7 wrote: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有稍微了解法律用語的人應該知道,得跟應是不一樣的,copy一下U-car討論區的內容:
在法律用語中,「得」與「應」表示兩種不同的意義。
「得」,表示法律授權你有權XXXX ,既然是你的權力,你可以選擇不使用,也不構成違法。
「應」,表示法律要求、命令你必須遵守 XXXX,你不遵守就是違法
第三條翻成白話一點: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可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可以」,表示駕駛人可一自由意志選擇。但是不強制要求「必須」。因此,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可以依自由意志選擇是否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如果今天條文是: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則該條文的意思是,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駕駛人在行是於內側車道時,必須以最高速現行駛之。
小老頭我是法律本科系畢業,您的見解有一些不是很正確,跟您交換一下意見
所謂"得"以最高速限連續行駛,指的是當您滿足後方的充要條件(最高速限)始"得"以,也就是要滿足最高速限後才"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而不是你可以在未滿足充要條件(最高速限)就可以連續行駛內側車道
翻成白話來說,就是你如果已經達到最高速限行駛,你可以自己選擇要不要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你行駛於內側車道時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達到最高速限
守法 一定要守法
公平 一定要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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