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這影片讓我想起一件事,小弟女性友人告訴我說他開車時遇到幾次逼車事件(開車經歷還不滿一年)最近坐過她的車發覺該車主很守規矩,一定比當地限制時速慢個5公里或10公里,但是油門控制不太恰當往往會超速,當她發覺超速就會踩煞車,頻率可能較一般人多,過幅度不大的彎也會含著煞車過也就是說煞車燈亮起的頻率很高,或許一般人覺得沒什麼,但可能會讓有心人士解讀成挑釁進而演變成逼車事件當然守規矩是正確,逼車絕對是不應該的
請警察用公共危險罪去起訴他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如警察不處理就是瀆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