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像必須附上檢舉人資料。
※我只檢舉惡劣、極惡劣之人,一般違規或無意間違規我不會檢舉!
今天是第七天的最後一天了,氣也消了! 只是那類駕駛這樣逆向狂飆 整路飆,要是一個不小心實在是會害慘一堆機車騎士。
檢舉成功也只是罰九百塊‧‧‧ 目前心軟中@.@ 而且一定要附上檢舉人資料嗎?
地點彰化市。

醬應該算是很清楚可罰了?
這部是在中山路就狂飆了,排氣管好吵!我只好跟著他到火車站,我的125cc機車追的好吃力
一路好幾處逆向,逆向不打緊,也開慢一點,又開很快‧‧‧
經過一星期我的情緒沒亢奮啦!
罰他錢似乎真的沒什麼意義?我要的是他得確保一輩子都不會去撞到無辜!
員警先生是有說已經通知監理單位驗他大燈(改為青色),我忘記說排氣管聲音也得驗一驗!
實在是覺得挺煩,會擔心有無辜被這類駕駛撞翻‧‧‧@.@
相片日期是我自己加上去滴,醬口以嗎? 日期確實是當下時間!
不小心有兩名騎士也違規入鏡 所以我剪掉啦!哈哈!(一般人小違規我真滴不會檢舉,這一張是我生平第二次檢舉!)
Mirage-Ulysses wrote:
請問若無附上檢舉人...(恕刪)
檢舉人資料一定要附上, 不過就是姓名, 連絡電話與住址.
既然要檢舉, 為什麼不敢留!
我不知道彰化市警局網頁規定, 但是台北市就是把上述資料輸入即可以, 不想留家裡的資料, 就留公司或學校的資料不就解決了!
姓名可以留英文的.
或許罰款很低,你覺得對方會不痛不癢, 但是我個人觀念是, 既然違規, 就一定要讓他受罰, 而且這種人一定會習慣性違規, 看到就拍下檢舉, 我就曾經在上班路線固定的地方看到同一台車習慣性違規停紅線, 接下來我每天看到每天拍下檢舉(除了六日沒上班外,印象中應該是檢舉了12次), 當二十天後對方開始收到一堆罰單時, 目前已經看不到那台車停在那個地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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