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nklin09 wrote:那如果在國道三號速度...(恕刪) 那你有確定你的表準確嗎?我上個月吃了開車十年多以來第一張超速罰單...限速110KM車速123KM/H.....罰3000這是後來收到寄來的照片和罰單,違規當時被拍根本不知道...
fatcat7286 wrote:想必各位大大一直保有...(恕刪) 記得沒錯的話國道標準是+5....+10是檯面下默認質另外也是錶速誤差原因,開車20多年都是+10以下在行駛從沒被開過,遇到國道警也沒事...這總騙不了人吧!!!除非更換過輪框誤差加大產生超速大於+10以上。(警察哪會承認+10..法規沒寫的事,好比問科學家哲學問題)。
Johnny7293 wrote:...就好比捷運的手扶梯,內側都是給快速通過的人在走...(恕刪) 這雖然是題外話,但搭乘手扶梯時走動已經被定為危險的行為,是北捷當初沒考慮到的一個錯誤,早在2008年就已經糾正了,下次請叫大家腳站穩、手扶好吧。
howardmai wrote:(恕刪)交通勤務警察,可以視情節,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但也可以舉發。 這麼說是沒錯,但是模糊地帶為避免執法過當的爭議,通常採寬鬆認定如果原PO去申訴或進而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我猜十之八九可以撤銷罰單
chu5955 wrote:記得沒錯的話國道標準是+5....+10是檯面下默認質另外也是錶速誤差原因,開車20多年都是+10以下在行駛從沒被開過, 沒有 +5 這個東西,請參考 5F 的條文, "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fatcat7286 wrote:想必各位大大一直保有...(恕刪) 看各位討論了那麼久~都沒啥結果~不然這樣好了~叫開版的改一下標題"徵求一張"在高速公路上限速110公里的路段被拍照或者開單120公里以下的紅單一張或者限速100公里被開110公里以下的紅單一張讓大家看看是否真的會開單~這樣就很清楚了~不然一堆嘴砲的~順便徵求一張高速公路半夜拍照的照片~這是我個人想看的~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條文都列出來了,還是那麼多人看不懂-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其中'得'字只針對'對其施以勸導',而'免予舉發'是確定的.也就是--警察可以(或不必)對其施以勸導,都是免於舉發的,所本案是免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