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sywen wrote: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45條一項二款是同車道並行、該法條不是同車道超車,如果貴大大有疑惑?歡迎親自來此,http://www.tmvso.gov.tw/class/class_1.aspx將竭盡全力為您解惑。
海十二有人用了! wrote:45條一款二項是同車...(恕刪) 喔~是這樣啊,因為我想說要超車必併行,加上政府宣導重機不得併行併停以及禁止鑽車縫行為,重機、汽車、小羊都算是汽車駕駛人,我才以為是要開這條的@@
海十二有人用了! wrote:45條一項二款是同車道並行、該法條不是同車道超車 一條車道就這麼寬,當你在超越他人車輛的時候,某個時間點是不是要與別人的車輛並行?不然你怎麼超越別人的車輛?還是別人的車輛在這時間點會自然消失?同樣的,在禁止左轉的路口做迴轉有沒有錯?沒有兩個左轉,你怎麼可能完成迴轉動作,但當你做了第一個左轉動作,你就違反禁止左轉的規定了
JasonChenTW wrote:這棟樓又被機車兩輪嘴臉搞歪了又歪到禁行機車沒路權被迫害妄想大頭症明明就是兩輪機車亂鑽搶快後車撞前車跟著車流順順的行車很困難嗎 沒辦法啊明明就像你說的一樣是機車亂鑽搶快後車撞前車就總是有人要扯到說是因為他機車騎上快車道而不會想說就算他騎在慢車道,同樣的情況也是一樣會撞上,跟是不是在快車道根本就無關就像你一樣,明知道問題在哪裡卻硬要扯別的所以才會有人要跳出來主張說這跟是否禁行機車無關請別亂扯然後就照例被像你一樣的人說成是被迫害妄想症老是遇到像你一樣的人,不生出被迫害妄想症也蠻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