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看完你所陳述的內容後,你的妹妹只有一個地方有違規,就是在路口內停等,前方塞車停等位置是在停止線之前,而不是在路口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一項第13款有規定: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所以樓主的妹妹是有違規的。這樣的停等行為,相信大家都有過,沒有發生車禍都沒事,一發生就照法條走。
volvoc70t5 wrote:樓主: ...(恕刪) 法條是這樣寫沒錯,但是在此情況下車子也無阻擋到對向車道行經路線,家人也是停止行駛車子讓全部騎士通過。但是沒碰撞到,老師說是自己雷殘,他這樣誣告要我們說有碰撞的確很不適當,要是他今天他滾到離車子很遠的地方,別人會理他嗎?還有調解的時候一直在講錢,索賠的金額還不小,這部份內容我等等會PO上來,這位老師他方的保險業務私下跟我們說他也看不下去說太誇張了,說難怪社會有很多這類事件發生都怕被誣賴都會置之不裡。
這個世界真的什麼人都有好心下去幫忙還被誣賴,難怪現在的人越來越冷漠,就是怕遇到這種人,話說前天小弟開車也遇到前方一個騎機車的阿伯在我面前跌倒,還好我開很慢沒A上去,後來才知道那個阿伯喝酒,當下旁邊有很多路人看到他自己跌倒的我才下去扶,要不然向樓主的妹妹這樣被誣賴的話,真是情何以堪,題外話,真的需要裝台行車紀錄器.
Raikkonen6 wrote:以下是事件的敘述,有...(恕刪) 真是太誇張了 讓他告吧 在反誣告回去只會欺負好人 要是遇到比較兇的 我看呀縮的跟烏龜一樣好幾年前也遇到一個阿伯 騎機車超車過去 他自己跌倒 好心回去看有沒有什樣就說我擦撞到他 要我賠個一千塊給他 就打太極拳回去 剛好也聞到他身上有酒味想說大事化小 太魯的話 就請警察來 後來他魯不過我 雙方就個自離開了
st86314 wrote:那些什麼四個月的薪水...(恕刪) 那只是純粹經濟上之損失 就算有撞到他 他也無請求此損失之請求權可言!真的撞到的話是有請求權的 請勿誤導他人5、工作損失:原告主張其受傷前在香蕉園工作,每月薪資33,000 元,受傷後,約有2 年無法工作之事實,固據提出上開義大醫院診斷證明書及公司服務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第39頁),本院審酌原告所受之傷害及其復健之狀況,認原告無法工作之期間應為1 年9 個月,則原告請求693,000 元,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司法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