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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duke501 wrote:
其實只要能證明 闖紅燈的路人出現的時間點反應時間過少 應該還是有機會變成路人賠車的
但是無法證明的都會被判成 撞人的要賠被撞的 台灣法律 可憐 可悲 可恨

我的想法是『應注意,能注意』在觀念上,可以很理想化
但實際上,同一個案子給不同的檢察官、法官去判斷,結果並不見得會完全一致
這才是一般人困擾的地方
unclefly wrote:
當時老師舉的例子就是在沒有穿越道的地方橫越馬路,被撞了不但沒得討賠,連帶的還要賠償人家財物損失,甚至精神賠償。

前陣子新聞,重機撞到由雙黃線穿越道路的小妹妹,騎士貸款還沒付完摔車,氣不過就踹人

han888 wrote:
單車女闖紅燈被搶黃燈...(恕刪)


諮詢律師一句話就打死你

對方能開車的話為何要騎車?"弱勢"
(那守規矩開車的不就很倒楣?)
你該慶幸你是開車,躺在那的不是你...
反正大陪小就對了~~

看來帝王條款還要用很久....無言!!

wetty wrote:
我的想法是『應注意,...(恕刪)
同一個案子給不同的檢察官、法官去判斷,結果並不見得會完全一致
這才是一般人困擾的地方

所以這個才是真正需要改善的地方。相關單位應該想辦法讓這樣的判例標準化。
不過這有時候判決結果牽扯到當事人筆錄內容、鑑定技術,個人覺得法官解讀
反而是變數最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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