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ke501 wrote:
其實只要能證明 闖紅燈的路人出現的時間點反應時間過少 應該還是有機會變成路人賠車的
但是無法證明的都會被判成 撞人的要賠被撞的 台灣法律 可憐 可悲 可恨
我的想法是『應注意,能注意』在觀念上,可以很理想化
但實際上,同一個案子給不同的檢察官、法官去判斷,結果並不見得會完全一致
這才是一般人困擾的地方
unclefly wrote:
當時老師舉的例子就是在沒有穿越道的地方橫越馬路,被撞了不但沒得討賠,連帶的還要賠償人家財物損失,甚至精神賠償。
前陣子新聞,重機撞到由雙黃線穿越道路的小妹妹,騎士貸款還沒付完摔車,氣不過就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