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99年8月4日轉送台端致部長信箱反映事項敬悉並說明如后。
(一)有關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說明如下: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關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
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
安全。
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
公里之小型較慢速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
車;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國道各車道之行駛車種及行車速率之限制說明如下:
(1)外側車道:專供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小型車行駛。
(2)內側車道:為供時速80公里以上小型車超車使用及限最高速限小型車行駛。
(3)其他車道:可供時速80公里以上、最高速限以下小型車行駛。另大型車及時速低於
80公里小型車可利用緊鄰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車。
(二)為加強慢速車勿佔用內側車道之宣導,本局已辦理各項宣導措施及交通工程改
善,如於兩兩交流道入口下游中央分隔帶內側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告示牌,服
務區資訊顯示板加強宣導,製播國道行車安全宣導短片、印製高速公路車道之正確使
用宣導文宣,如路燈旗、海報、貼紙、摺頁、看板等,製作「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
行最高速限小型車」、「大型車及慢速車應行駛外側車道」等宣導布條於本路跨越橋
懸掛等,以促使用路人依正確車道行駛。
(三)另本局亦經常透過媒體宣導並籲請用路人即令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若右
側車道仍有安全之行車空間,亦請超車後駛回原車道,以發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之最大效益。
(四)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亦已將「未依規定車道行駛」列為重點項目加強稽
查取締,建議加強取締慢速車行駛內側車道1項,已轉請該局研處。
(五)副本抄送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檢附陳情電子郵件影本,說明四請研處)
二、台端關心路政,特致謝忱。
國道高速公路局局長 曾 大 仁 敬啟
------------------------------------------------------------------------------------------
寫寫一堆廢話 所以各位就自行處理 超車道的龜車問題吧
比狠 比猛 比勇
社會衝突 量力而為
沒路用的卡小 才在按回報封鎖別人 ------------------------------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