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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多]4/27更新 申訴根本沒屁用 根本不用調查 他們說要罰就要罰( 機車誤闖沒標誌的自行車道 )

4/27更新 罰單申訴的回覆:


機關名稱 萬華分局 承辦人 蔡文瑞
系統流程 狀態:【進度填寫】
說明: 時間 2010/04/26 08:49:35
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略以: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法有明文規定。本案經本分局調查,執勤舉發員警於99年4月17日16時28分執行巡邏勤務時行經本市華中河濱公園發現 臺端騎乘879-XXX號機車行駛腳踏車專用道,遂攔停稽查,告知違規事由後,爰依法製單舉發並無違誤之處,且該腳踏車專用道入口處設有指示標誌,清楚可見,與 臺端所持陳述事由及認知有所落差,本分局歉難同意撤銷,請於文到15日內依違規事實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繳納罰款辦理結案,造成不便之處,尚請 諒察。 臺端如對裁決不服,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8條主管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機關名稱 萬華分局 承辦人 蔡文瑞
系統流程 狀態:【不通過】
說明:案件申請不通過 時間 2010/04/26 08:50:04

清楚可見? 真敢說 你們真的有看我上傳的證據嗎?
整天說有標誌有標誌 也不提出任何照片證據說有 就丟給我這幾段話 叫我不服自己去法院
重點只回覆我一次 回覆完不到半分鐘他就給我結案
他自己也說 與 臺端所持陳述事由及認知有所落差
如果嫌證據不夠叫我補阿 路都還在! 要我模擬案發過程都可以
反正他就是知道 按結案以後 我不去法院也沒地方申訴了
就是看準我不會為了6百塊去法院 什麼都省了 直接回一段就結案
因為也不是法院在判 他們根本不用證據 只要自己人挺自己人就好 辦的跟被辦的都是萬華分局嘛...
艋舺還真有你的
各位看看 政府就是這樣辦事的... 吃人不吐骨頭 收那麼多稅連隻腳踏車道標誌也不放 因為放了就沒得賺了 是嗎!
樓主,如果你真的很痛恨那種不講理的條子,你也知道他每次都故意躲在那邊這樣搞?
有一種東西叫做隱藏式攝影機,應該可以幫上你的忙。
依沒有標誌與限制進入的路徑騎入並沿途攝錄,遇上條子也好好跟他說,把這一切過程都錄下,直接去申訴。
這樣才能證明您是無辜的,條子是一意孤行、為自己業績而不講道理的。
申訴無用頂多是再破財一次,反正事後再找水果、立委、Youtube,證據會講話,相信應該會有用。
不要說沒圖沒真相,影片能還原經過、還身歷其境哩。
yahoo86125 wrote:
4/27更新 罰單申...(恕刪)


樓主

你這種寫公文的方式很容易被機關直接打槍


下次有機會我幫妳寫吧....


不然找頻果超有效率的喔!
有法律問題歡迎免費詢問唷! smile6746@hotmail.com
所以鬧大是最有用的
不要再找證據跟申訴了
直接送去APPLE NEWS吧
關鍵是機關名稱 萬華分局

我覺得台北市區域性的辦事力(包含認真度等等等)差頗多...只能說 出門在外 要自求多福
這種罰單我都會很想X警察..

嘿..I'M PEACE GUY..

yahoo86125 wrote:
各位看看 政府就是這樣辦事的... 吃人不吐骨頭 收那麼多稅連隻腳踏車道標誌也不放 因為放了就沒得賺了 是嗎!


其實...

看到樓主的遭遇還真的很無力

遇到不合理的罰單 想要尋正常管道申訴都會遭遇不如意

各位還能說台灣的罰單制度完善嗎??
我換圖示了喔~目前正在服役的交通工具
yahoo86125 wrote:
4/27更新再最下面...(恕刪)


找立委+水果
------------------------------------------------------------ 氣狂心不狂 斬人數百? 手持
bestalfred wrote:
小弟同學也被開一張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_$600...(恕刪)


我之前也被開過~但是是1800~T_T~
如果文明是要我們卑躬曲膝,那我就讓你們看見野蠻的驕傲。
yahoo86125 wrote:
話說我騎腳踏車這麼多年 也沒看過警察在腳踏車道巡邏的
今天第一次騎去 就被警察遇到 有這麼巧?
全部腳踏車道都有標示 唯獨這個沒有 而警察又這麼巧出現在這個"腳踏車道"?
能給我個理由讓我不懷疑警察根本是在那邊等魚上鉤嗎.(恕刪)


你騎腳踏車他當然不會出現,當你騎的是摩托車,嘿嘿嘿!!他就會變成正義魔人出現在你面前,叫你乖乖把東西交出來了
ahg小任 wrote:
這其中一定有誤會台北...(恕刪)


沒有錯,千錯萬錯都是樓主的錯。首善之都耶!拜託!開個罰單,很過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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