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stbsn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恕刪)
是啊, 自認為前面就解釋夠清楚了, 可是搞不清楚的還是搞不清楚

也許不能怪他們看不懂法條吧, 我到現在也搞不懂廣義相對論是甚麼

allen6913 wrote:
您沒違規!!
觀念問題罷了!!
只是讓個路有這麼困難?要這樣堅持己見 ?
舉手之勞就能讓其他用路人能夠 [更方便的使用道路]
何樂不為?何必計較那麼多?
如果每個人都事事都只考慮到自己的權益 跟利益的話 那台灣
bestbsn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法條的主條文就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為」在法律用語是肯定語氣,即內側車道是超車之主功能。
而後面的文字為但書,是有條件的允許,即「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它用「得」字,就是有條件的,即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所以這是有有先後的條件關係,應是不堵塞行車的狀況,法律這才允許你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非你已經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後車仍接近時你仍堅持留在內側車道。
本法條的施行與「超速」之現行違規之判定是兩個獨立事件,不可將「後車超速」與否強行引入本法條的詮釋,也就是說,不宜將「後車超速」拿來當「後車接近前車時」,前車藉口不讓道的擋箭牌。
所以,於內側車道,當後車接近前車時,前車已構成「堵塞行車」之現行行為,所以在主法條「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精神下,前車已失去「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路權。
至於後車事否超速之事實,得交由交通警察之標準測速器來判定。因為超速違規另有法條來規範,不可將本法條強加詮釋。
法律才不會管前車的錶速是否精準。總之,後車接近前車,前車就是要讓,發揮超車道之主功能,若後車真的超速,也不是前車有公權力能判定;尤其現在所有國產車的錶速都是灌水錶,交通警察一律視為所有的車輛的錶速低於實際速度。故但書所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法律上所賦予之效力就相對薄弱。所以即使前車錶速已達時速110公里,但實際測速卻只有104公里,那麼事實上國道警察還是可以抓前車違規佔用內側車道,因為前車並未以最高容許速限行駛。
因此,雖然前車堅持是以最高速限來行駛內側車道,但你無法證明你的錶速是最準的,後車一但接近你,本法條只看到你堵塞行車,不會管後車是否超速,所以按照本法條,你必須讓後車過。後車是否超速,那是由另外的法條來規範,不是前車判定的權力,也不是本法條的規範範疇。
Richard Feynman Fan wrote:
而且,也希望有一天你到國外開車繼續這樣保持你的惡形惡狀。
國外的道路也大多有速限,你也可以堅持你開 70 MPH 已經到上限了,所以要擋在超車道。
看你會不會被後面的車長鳴喇叭順便中指伺候。運氣差一點,遇到警察,你就繼續龜著吧,看
國外的警察是不是只會拍超速。
Richard Feynman Fan wrote:
我想,法律相關條文方面,前面已經有許多專業人士解釋過了,我們不用再贅言。
在眾人的稅金支持下建構而成的公用路網,我們大家都是一樣的用路人,權力義務都相同。法律的規定應該是身為一個人最低的要求,不要憑恃著我沒有違法就自以為什麼都可以幹。
行車在路上,禮讓,注意前後車輛動態是起碼的禮儀。
至於那種硬要擋在超車道還自以為是的龜王,我們沒辦法對你怎樣,台灣的警察
也不抓,所以你可以繼續在台灣猖狂。但是,至少我可以看不起這種連起碼禮貌都沒有的人。
而且,也希望有一天你到國外開車繼續這樣保持你的惡形惡狀。
國外的道路也大多有速限,你也可以堅持你開 70 MPH 已經到上限了,所以要擋在超車道。
看你會不會被後面的車長鳴喇叭順便中指伺候。運氣差一點,遇到警察,你就繼續龜著吧,看
國外的警察是不是只會拍超速。
我相信很多人跟你說理說得很清楚了,聽不聽人話,要不要當個成熟的人,你自己可以決定的。
不想當人要當烏龜,也是個人自己的選擇,是吧?
whocantellme wrote:
1、感謝bestbsn大大解說。可否冒昧請教這樣的條文解釋是您的解釋亦或高工局(或公路主關機關)對網友詢問內側車道所做的解釋?如果是後者、大家真的應該要遵行!
2、堵塞行車定義為何?我覺得這才是需要釐清的! 我剛查了一下"堵塞行車"的定義,找不到相關的規範(如有大大有,可否善心提供一下~感謝)不然這樣只能讓不遵守交通法規的人當藉口。大家都順著開、保持安全距離、為什麼你一來(不好意思我不是指bestbsn大大,這只是一個說法),前車就是"堵塞行車"???車流量大、難道只有無限速的車才能走內線道嗎??那大家這樣按規矩很順的走都算是"堵塞行車"?還是在內側車道,就沒有所謂"行車安全距離"??
bestbsn wrote:
我有一些律師朋友,也曾詢問過國道警察局人員,我想所得到的結論不出我上述所言。總之重點是,超車後,應回到中線車道行駛,讓內車車道維持超車道的主要功能。當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最後的條文也給予彈性寬限: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 制。所謂第三款就是本樓的爭議條文。
另外堵塞行車的定義,法律上的確沒有明確的定義,但以本法條來詮釋,因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若後車要行駛超車權利,因故遭遇前車所阻而無法執行超車功能時,就是行車堵塞。然而在交通壅塞時,不在此限。
所謂路隊長之名詞會產生,就是前方完全沒車流,而車道上卻往後排成一長列,讓交通不順暢,但又非車流量大造成交通壅塞之情況,於經驗上,只消排除第一輛車堵塞行車之行為,交通能恢復順暢者稱之。
不要以為第一輛車時速已達最高速限就不會堵塞車流,只要後車排列數量一多(即使每一輛都保持安全距離),每一次後車接近時的稍微減速,在後列數公里後的行車速度往往會降低甚至達十公里以上,此為局部壅塞。
這種現象日本曾作過實驗。在日常生活中也常見到類似的現象,如車流量多在等紅綠燈時,明明前方遠處路口已經綠燈,但自己所處的車流仍一動也不動,而當前面已經紅燈時,才輪到自己緩緩向前移動。如此在應用到長列車流時也一樣,莫名其妙的明明前面領路的車子速度很快,但數公里之後的車輛因「遞次減速」累加的效應造成波動性的局部壅塞遞移。
這就是目前高速公路上的常見現象:內側車道的車流速度怎麼變慢,而外側車道反而異常順暢,車速還比較快。
故在道德上,只要保持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能夠維持順暢而減少局部壅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