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rtnoybest wrote:
請教~本事件,若樓主...(恕刪)
按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最高法院84年臺上字第5360號判例參照)。換言之,駕駛人已遵守交通規則,並盡相當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即有信賴原則之適用,而得免除過失責任。蓋汽車駕駛人依規定遵守交通規則行車時,得信賴其他汽車駕駛人亦能遵守交通規則,故關於他人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僅就可預見,且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結果之發生時,負其責任,對於他人突發不可知之違規行為並無防止之義務。
即使如此,就算有行車紀錄器,只能證明前車係採緊急剎車,造成你的追撞,他負擔的比例可能會重一點,但是你未依交通法規規定保持安全距離 (所謂安全距離就是在一定車速下,能在前車發生狀況時,一般緊急煞停尚有部分餘裕的距離)卻是屬實,就算你進一切手段防止意外產生,但你未遵守交通規則在先,故無法適用該項除外責任法條,只能按造是比例分攤全部事故..........
說到這裡,我又不得不再以重機魔人的眼光提醒各位汽車駕駛人,妳們在高速公路的安全距離,實在是小的太恐怖了,為了不讓其他車輛有機會快進自己的前方車道,以經積非成是養成一輛接著一輛的跟車習慣,我們這些曾經違規騎上國道的人來看,汽車多達一噸以上的車重,這麼短的安全距離,難道鐵包肉就真的能替代縮短車距的風險....不要又說這裏是台灣什麼的屁話...安全掌握在你們手上,你們還普遍這樣搞下去,這種案例天天都會上演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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