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ve5136 wrote:這是哪門子的不違法?不違法可以開單?其實所有的交通違規都是違法,違的是「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這個「法」。 我也是記得 "違規" 跟 "違法" 是不一樣的…違規,不用經過法院判決,但也頂多就是罰錢… (停車費到期未繳之類的)違法,是有民事 / 刑事責任… 除而罰錢,還可能坐牢的… (酒後開車之類的) 但有沒有違法,是要看法院判決的…
交通規則是為人而設的,人不是為了交通規則而活的交通規則設立的目的在維持交通秩序,試問一下,這樣的行為究竟妨礙了什麼樣的交通秩序?不要先講什麼有沒有法條制裁這樣的行為,先討論為什麼需要設一法條來制裁這樣的行為吧!多花3-5分鐘在路口用怠速等,一天幾個這樣的路口,增加多少碳排放?(一定有人要砲,不騎機車不就零排放…呵呵,我也希望有一天能有那麼一天,但這是另一個議題了,就現實面來說,機車就是那麼多,越少機車怠速等待,就越少的碳排放)耍小聰明?投機取巧?沒那麼嚴重吧!先討論這樣的行為真的那麼不堪嗎?我甚至突發奇想甘脆設立一條牽車道呢!不過可能會遇到來不及過馬路的被卡在路中間,到時一堆機車被卡住怎麼辦?退回重擬!
enochhuang wrote:交通規則是為人而設的...(恕刪) 一兩個的時候可能不影響,但一堆的時候呢?明明是騎車的「駕駛」,卻去和真正的「行人」爭路,一堆人都這麼做之後,還能不影響交通嗎?我對此存疑。個人覺得直接開放機車左轉和取消平面禁行車道就好了,這兩個規定才真的是脫褲子放屁又不符合使用者比例原則。
JJ8009 wrote:我也是記得 "違規" 跟 "違法" 是不一樣的…違規,不用經過法院判決,但也頂多就是罰錢… (停車費到期未繳之類的)違法,是有民事 / 刑事責任… 除而罰錢,還可能坐牢的… (酒後開車之類的) 但有沒有違法,是要看法院判決 不是這樣分的。1. 民事不法、刑事不法、行政不法,都是不法,也可說是廣義的違法。2. 行政不法的處罰(行政罰)是由行政機關為之,雖不用先經過法院判決,但人民不服時,仍由法院做最後決定。3. 除非有法律規定,政府是不能處罰人民的。也就是說,任何處罰,一定是以人民「違法」為前提。
inoue555 wrote:嗯,不過下車牽車的那一瞬間,人是踏在車道上吧,開一張行人不依規定行走斑馬線或任意穿越馬路?要以駕駛的身分,就是闖紅燈的單,要以行人的身分,就是不依規定行走的單。不管怎麼切換身分,都會有一個時間點是違規的吧? 總覺得你回這篇有點硬拗...那你機車路上突然熄火發不動 要嘛推著走 要嘛等車來拖是不是條杯杯可以先送一張罰單給你?人行道上牽車 牽到車道再上車是不是又一個時間點違規?那條杯杯又能再開一張囉?這樣搞老百姓很有意思嗎?
inoue555 wrote:…或許它是個規定上的漏洞,或許現在還不知該怎麼罰,但是這也不代表它是該被允許的。也不必拿什麼「難道車熄火不能用牽的」出來說,大家都知道我們不是在討論「車輛故障時」的狀況吧? 從「法治」的角度來說,如果是漏洞,就表示「現在」在法律上是被允許的。該不該修法,是另一個問題。其實「難道車熄火不能用牽的」確是個很好的理由。從法律面來看,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車故障」時有例外,不然只要車故障熄火可以用牽的,自己故意把車熄火當然也可以用牽的。反之,如果下車牽車會構成「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那麼故障的情形為什麼不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