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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在南京新光附近停車場...

Garys wrote:
規定有兩個新的就是像...(恕刪)


這基本上沒錯 但是細目是有誤的
正確來說是 殘障車牌跟殘障停車證 兩者擇一都可以
不分新舊~

根據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六條規定的

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同一戶籍之家屬一人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
證明 (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 。
前項證明包括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以下簡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 ,及身心障礙者專用車輛牌照 (以下簡稱專用牌照) 。
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應就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專用牌照擇一申請

rogerxthat wrote:
依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恕刪)


這個說法也是有瑕疵的
首先 根據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規定:

違規佔用路邊停車場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
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

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佔用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
定辦理。


而根據 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
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
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第三十二之一條規定:
停車場經營業經參加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開程序取得拖吊業經營
資格者,得申請於其停車場四周一定區域範圍內,經營違規停車拖吊業務

前項停車場經營業於實施違規停車拖吊業務時,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
管機關申請指派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於依法舉發
違規停車後,由停車場經營業將該違規車輛拖吊及移置於經直轄市、縣 (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並向汽車所有人收取所需之移置費及保管費。
前二項停車場經營業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各項申請程序、實施拖吊、移置
方式與區域範圍、收取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定之。


意思為:
可以移置違規停放車輛,但是要怎麼收費之類的問題,就看各縣市的主管機關訂定的規定來走
不過… 似乎沒查到台北市的? 阿知 應該會有吧…
我是有查到600~1200的是台北縣規定的 o.O
有些人對於看似身體健康卻領有殘障証明且停在車格裡的錯誤認知感到生氣....實際上又知道甚麼了...

....
我的父親是個腳不方便的殘障者
我問它為什麼不申請殘障停車證或讓我車免稅呢
父親只回我一句---我還能走----
所以我現在很瞧不起好手好腳還停在殘障車位的人
那...就讓他變成真的殘障好了
以後他要停就可以名正言順的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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