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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主要為"超車禮讓道",最高速限長程佔用合理個屁

herblee wrote:


Overtaki...(恕刪)



你可以講中文嗎?
資料量一下太大
我的腦袋承受不了
有幾位01網友一直以來不斷鼓吹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內車道不會被開單
請問實務上要怎麼一路維持最高速限?
大部份人開車都看錶速 有裝GPS的有些會看GPS的速度
如果這些人在01看到你們的說法 然後照你們說的方式開內車道 有沒有可能被開單?
如果被開單了 請問這幾位網友會幫忙繳嗎?正所謂死道友不死貧道!
TVBS NEWS 國道開超過100km 卻收「95km」慢速車罰單

內車道的主要功能是超車道
如果車流狀況許可 超完車請儘量不要佔用
也不會有被開單的風險!
workingdrummer wrote:
資料量一下太大

我可以幫忙翻譯為白~白話短文~
herblee wrote:
Overtaking ! Undertaking !Passing ! traveling !changing lane !


herblee大哥訓得好!


over-take /超越趕上(超越)/over-taking

Pass/Passing 通過經過不逗留

traveling 只供到此一遊的車道路線(非長駐車道)...

changing lane ! 改變車道(路線)

是的,以上就是敘述超車道的英文~

8924132 wrote: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


對! 不遵守義務 何來權利?
......................................................................................................

///但,那群豬隊友 講半天也聽不懂 我也沒辦法啊~///

......................................................................................................

歸歸們 請注意:

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之設置,是為了用來"疏散大量車流輛"


內側為超車道 非超車請勿占用

當不影響其他用路人使用權益下
換言之
不堵塞行車下
您才可以 在那裡 逛大街 打牌 或露營 划手機
但自己要留意小心 確保安全啊

否則 天外飛來一物 被K到或紅斑馬抓到
都是您家 自己的事 與我無關

我..這解釋 可以嗎? 有夠清楚沒???

herblee wrote: 我本來希望這裏是講道理 ,但所看到的,是從未將指明錯誤的地方澄清 ,完全不解釋理由? 或是以不理性的言論辱罵? 只是函釋不斷的貼...說100遍就變成真的? 
就是這樣, 問理由?問法源依據? 完全莫須有 ? 只是定調,不必理由, 就是這樣! 
只相信翻譯版本, 卻不看原文寫些什麼? 

您還以為前面幾位大大是詞窮嗎? 你不懂與我何干, 我會損失嗎? 不會! 我何必多花時間說這麼多? 



跟講理的人討論可以越辯越明,
但如果遇到不澄清被點出錯誤、不停跳針貼同樣函釋,甚至不理性辱罵的人,乾脆閉嘴給他們講了
相當佩服你能夠這麼有耐心,加油!
夜㊣霧 wrote:
@.@只有w大願意回答而已哦。。。
高乘載是否為內車道。。
其它人能給個意見給小弟嗎?
小弟老婆娘家在台北。。常常用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6 年度 交 字第 145 號行政判決
警方說法
--
(三)至原告所提五楊高架道路匯入高乘載車道準備區域一節,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 條第1 項第12款
規定:「十二、高乘載車道:指專供特定車種或乘載一定
人數以上之車輛行駛之車道」、同條第3 項規定:「第一
項第12款之高乘載車道,其可行駛之車種或最低乘載人數
,由該管公路管理機關公告之,並設置必要之標誌、標線
或號誌」。查中華民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
,五股楊梅高架道路通車宣導之常見Q&A ,國道1 號五股
至楊梅段拓寬工程「高乘載(HOV) 專用車道」示意圖及
HOV 專用車道標誌、標線示意圖所示,高乘載車道標線係
劃為雙白實線之內側車道
,又高乘載(HOV )車道路段中
設置多處岔出、匯入路段,供變換車道而其標線為一實一
虛白線,高乘載(HOV )車道前後銜接轉接道路段不限車
種通行,惟查本件系爭車輛於上開時地之違規行為其標線
白虛線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並有舉發單位採證照片
可稽,因此仍應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得任意
佔用內側車道行駛。

--
高乘載車道就位在內側車道
白虛線之路段為超車道、雙白實線之後就是HOV車道



法官說法
--
(三)經查,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
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 款及第3 款之限
制」,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 條第1 項
第3 款、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原告行駛於系爭路段,
系爭汽車前方及右側車道邊,均無行駛之車輛,此為原
告所未否認之事實,足見系爭路段於當時並未有堵塞之狀
,且原告在當時亦無超車之情,則原告於上開時地行駛
於內側車道,既非因為超車之故(縱令之前有超車之事實
,亦可於超車之後,回復行駛至外側車道之情),又系爭
汽車(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固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原告既非以最高限速行
駛,且行駛速率未達每小時100 公里,自屬具有「慢速小
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至明。
--
從法官的說法可以看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並不是指『駕駛不可以堵塞後車』
而是指『駕駛當時處於沒有被堵塞行車之狀況』

在某些判決書的法官都會說『未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的例外條件有三
1."小型車"
2."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駕駛當時處於沒有被堵塞行車之狀況)"
3."最高速限行駛"

大神的看法不是"最高速限"就不會堵塞
怎麼會理法官說什麼呢?

就現實來說小弟開101在超車道"一騎擋千"
也沒有被開單的疑慮
哇 !!

老梗老話題了 !!

樓還能建這麼高 !!



又有人拿判例在玩文字遊戲說嘴了 !!

又只擷取自己看的到也看得懂的文字在自我腦補 !!



完整判例在這裡.

有興趣的人.

搜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首頁 >>> 常見查詢 >>> 裁判書查詢

選擇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類別 : 選 "行政"

判決字號 : 106 /// 常用字別選 "交" /// 打 "交" /// 打 145 - 145 .

最後按查詢.



這個判決白話點來說 :

"有一台車(原告)" 在同向三車道

小型車未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經科學儀器測得行速89公里)」之違規行為 .

遂逕行舉發並填製第Z00000000 號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通知單),

並移送被告處理。

然後

本件係因原告(車主)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之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



----------------------------------------------------------------------



整個判例就只有 "一台車未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因果 !!

且該車
系爭汽車(白話點就是該汽車) 前方及右側車道邊,均無行駛之車輛,
此為原告(車主)所未否認之事實,
足見 "系爭路段(白話點就是該路段)" 於當時並未有堵塞之狀況, <<< 該員反藍文字 !!


又系爭汽車(白話點就是該汽車)(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該員反藍文字 !!
固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原告(車主)既非以最高限速行駛,且行駛速率未達每小時100 公里,
自屬具有「慢速小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之違規行為至明。


跟其他車倆完全沒有相關聯 !!



-----------------------------------------------------------------------



也能自我腦補 :

從法官的說法可以看出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並不是指『駕駛不可以堵塞後車』
而是指『駕駛當時處於沒有被堵塞行車之狀況』



厲害 !! 厲害 !!





這判決一段話
解釋了兩個討論老半天的疑問
小型車在不超車狀況下走超車道以及其條件


所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乃係指,內側車道原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是可以行駛於內側車道之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pearceliu wrote:
有幾位01網友一直以...(恕刪)





事實上就是自欺欺人啊。理論上最高速可以行駛內線,但問題就是都是自以為最高速。
當自己沒有最高速限時
也要安慰自己"前面還有車,旁邊開太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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