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道什麼叫~~路權~~了嗎?

嚴重超速,致人於死~~~公共危險~~這一條,免不了的....
哀矜勿喜....
就是眾多V8,V10,V12,W16...的超跑級,也要對旗下業務做好...試車...的教育規範...
一:40或60KM/H...小拉轉速即可,拉太久....小心火燒屁股...
二:要去屏東大鵬灣歷練一下,免得...只會踩油門,害人害己...
三:.....
PS:至少,上試乘車...主管應再一次安全教育、儀錶板上有...安全守則...
流川 風 wrote:其實你知道這句話的真正用意嗎?
轉彎車應等對向無來車或對向來車距離尚遠時轉彎...(恕刪)
中原一點紅 wrote:
其實你知道這句話的真正用意嗎?
這句話是說:「轉灣車有注意對向來車的【義務】。」,所以【確認路口是否安全】的責任在轉彎車,而非直行車
台灣的交通法規常常會製造出【模擬兩可】的狀況,以至於事故發生時,很難清楚的判斷責任歸屬,常會造成擁有【路權】的一方仍須負擔【部分】肇事責任;例如: 未注意車前狀況、或是行經路口減速規定等,這些其實在交通法規當中都是多餘的。交通事故的判定,最好還是要完全回歸路權作判斷,至於是否有【故意】的情形? 這是要由法院認定,而不是由車鑑會來認定。你說是吧!!!
流川 風 wrote:你說的沒錯
在國外嚴重超速的刑責是更重的
即使在肇事比例上面責任較輕,還有其它更重的法律責任等著...(恕刪)
流川 風 wrote:你可以控告BMW駕駛【魯莽駕駛】、甚至【謀殺】等,但是這跟肇事責任判定無關。如果判決成立...這位BMW駕駛會被抓去監禁,可是豐田車卻不一定會獲得更多賠償,因為肇事責任還是在豐田車
【確認路口是否安全】的責任在任何行駛或即將行駛於該路口的車,而非只有轉彎車
不知道法院應該如何去認定是否有"故意"的情形..(恕刪)
中原一點紅 wrote:
你說的沒錯
嚴重超速在國外,輕則【careless driving】〔疏忽駕駛〕、重則【reckless driving】〔魯莽駕駛〕,無論如何都要上法院接受審判
可是回到交通事故本身,就是完全依照來【路權】決定肇事責任;這個肇事責任結果最後會【直接影響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當你套用到本案,你就會清楚明白了!!!
總之,肇事責任完全依照路權、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千萬不要混為一談;簡單說就是: 發生車禍時,你有權控告對方【謀殺】,可是卻不要說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你可以控告BMW駕駛【魯莽駕駛】、甚至【謀殺】等,但是這跟肇事責任判定無關。如果判決成立...這位BMW駕駛會被抓去監禁,可是豐田車卻不一定會獲得更多賠償,因為肇事責任還是在豐田車
中原一點紅 wrote:
總之,肇事責任完全依照路權、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千萬不要混為一談;簡單說就是: 發生車禍時,你有權控告對方【謀殺】,可是卻不要說對方【未注意車前狀況】
中原一點紅 wrote:
很清楚的實例就是,如果路口的一方有【STOP】,另一方【無】,沒有【STOP】的一方在路口是完全不會減速或是踩煞車的,就算看到有車也會無視,反正撞上去剛好可以回原廠重新烤漆,而且還是【對方埋單】